近期,一場由普通讀者發起的文壇鑒抄風波持續發酵,從素人作家到文學大家,數十位創作者被捲入抄襲爭議,網路上的質疑聲浪此起彼伏。有人僅憑情節相似便直言某作家抄襲,卻忽略了文學抄襲認定本就有著嚴謹的標準,既要看文字與情節的雷同篇幅,更要結合專業判定規則綜合考量。隨意的指責不僅是對創作者的不負責,也容易讓公眾陷入對原創的誤讀,更在無形中攪亂了文學創作的生態。文學創作的借鑒與抄襲本就一線之隔,網路鑒抄可以成為原創保護的監督力量,但絕不能脫離客觀標準,用主觀感受替代專業判斷。
文學抄襲的認定,根本就不是一句 「情節高度相似」 就能蓋棺定論的,在司法實踐和行業共識中,字數與篇幅佔比是最基礎的考量維度。據業內公認的標準,文字雷同超過全文 30% 屬於嚴重剽竊,10 處以上雷同為重度抄襲,5 處以上為輕度抄襲,而千字左右的散文僅有少量語句雷同,充其量只是巧合或合理借鑒。這一標準的設定,正是因為文學創作本就離不開對生活的觀察與對經典的學習,世間的情感與故事總有相通之處,若僅因某個情節、某句描述相似就認定抄襲,無異於否定了文學創作的共性基礎。就像寫故鄉的炊煙、寫童年的夏夜,不同的作家難免會用到相似的意象,這是生活本身的共通性帶來的創作重合,而非刻意的剽竊。近期被捲入爭議的楊本芬作品,被指出與霍達《穆斯林的葬禮》有情節相似之處,但具體到文字層面,是個別語句的雷同還是如何,是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而那些所謂質疑楊本芬抄襲的人僅僅只用「情節高度相似」就來懷疑,顯然是不公道的。楊本芬本人居然還寫了一封道歉信,在信里說:「現在我明白,一個作家是不能用別人的文字的,哪怕一句也不行。」在俠客君看來,楊本芬如果僅僅只是少量引用或者借鑒了他人的文字,是沒有必要寫這封道歉信的,因為俠客君引用她道歉信中的這一句話,從本質上來說就是錯誤的。誰說「哪怕一句也不行」,如果按楊本芬所言,那麼這個世上可能很多作品都稱不上原創作品了。就算不說唐詩、宋詞、元曲、明清小說這些文學作品中存在著大量的用典,即使是集政治、軍事、文學等多領域才能於一體的偉人毛主席也在抄襲別人,毛主席在解放軍攻佔南京時寫的一首詩《人民解放軍佔領南京》最後一句「天若有情天亦老,人間正道是滄桑」里「天若有情天亦老」就化用了李賀詩《金洞仙人辭漢歌》中的「天若有情天亦老」,是不是毛主席在抄襲李賀的詩?這顯然是不對的。
因此,質疑楊本芬抄襲,不能僅僅簡單的用「情節高度相似」來質疑,而是要拿出更多的實質性證據。如果簡單定性抄襲不僅忽視了一位八旬素人作家的創作初心,也違背了抄襲認定的基本準則。至於楊本芬本人的道歉信,俠客君則認為這只是楊本芬這位素人作家對於抄襲的另一種誤解罷了。
另外,除了字數與篇幅的硬指標,文學抄襲的判定更要遵循 「接觸 + 實質性相似」 的核心原則,區分思想與表達的邊界,這是比表面情節相似更重要的判斷依據。我國著作權法明確遵循 「思想與表達二分法」,法律只保護作家具體的文字表達、獨特的語句組合、原創的細節描寫,而不保護創意、腦洞、故事大綱這類思想層面的內容。也就是說,哪怕兩位作家都寫了 「老人在院中回憶往事」 這一情節,只要各自的文字表達、細節刻畫各有特色,就不能認定為抄襲;但如果其中一位作家直接照搬了另一位作家對 「老人回憶」 的具體描寫,連句式、修辭都高度重合,這才構成了實質性的表達抄襲。因此,關於抄襲,是關於字數、篇幅及思想、表達等等的綜合考量,而僅僅從某一個方面而言都是欠妥當的。據此來看,近期被質疑的賈平凹父女作品,被指出與中外經典文本有連續的文字重合,部分段落甚至僅做了主語、辭彙的簡單替換,但即使是這種表達層面的雷同,也未必就能定義為抄襲。所以,那位質疑楊本芬抄襲的博主後面又陸續對超過38位作家提出抄襲的質疑,在俠客君看來,這是毫無意義的,因為是否抄襲絕對不是他這般簡單的貼出一些相關段落就行了,而是由專業人員作專業鑒定。至於這位博主的這種鑒抄,俠客君認為只不過是一種吸引人眼球的手段而已,甚至那位博主在接受採訪時還否定化用這種說法,這是什麼?是不是化用是您認定的?這和毛星火碰瓷莫言有何區別?
現在網路上有些文章說,文學圈的人為什麼不發聲?俠客君倒是覺得,為什麼要發聲呢?這種發聲可以說是「然並卵」,發了聲可能會讓人覺得是辯解,就像楊本芬寫的那封道歉信,結果被那位博主解釋「既不誠實也不成立」,這就是這些人的態度。
之所以會出現隨意認定抄襲的現象,一方面是公眾對文學抄襲的認定標準缺乏了解,將日常的 「覺得像」 等同於專業的 「抄襲」,另一方面也與網路傳播的特性有關。在碎片化的閱讀時代,人們更願意接受簡單直接的結論,一篇帶有情緒的鑒抄帖,往往比一份嚴謹的文本比對報告更易傳播,一些自媒體為了博取流量,刻意放大情節相似的點,弱化字數與表達的專業判斷,進一步加劇了公眾的誤讀。更值得注意的是,這種隨意的鑒抄風氣,還容易讓人們陷入 「草木皆兵」 的狀態,作家們在創作中變得小心翼翼,不敢寫常見的生活場景,不敢用經典的文學意象,生怕一不小心就被指抄襲,這在無形中限制了文學創作的活力。文學的生命力在於創新,也在於對經典的傳承與借鑒,若因過度的質疑讓作家失去創作的勇氣,最終受損的還是整個文學創作的生態。
當然,我們強調不能隨意認定抄襲,並非為真正的剽竊行為開脫,而是希望網路鑒抄能回歸理性與嚴謹,讓監督成為原創保護的助力,而非阻力。真正的原創保護,需要的是基於文本的細緻比對,用具體的雷同字數、篇幅佔比、表達重合點說話,而不是情緒化的指責。
同時,面對網路上的鑒抄質疑,司法與行業的專業判定也應及時跟上,讓公眾了解真正的抄襲認定標準。我國的著作權糾紛審理中,有著 「普通觀眾測試法」「抽象測試法」 等專業的判定方法,會結合整體觀感與具體的獨創性表達進行綜合判斷,這些專業規則需要被更多人知曉,才能讓公眾走出 「情節相似即抄襲」 的誤區。對於確實構成抄襲的作品,法律應給予嚴厲的懲處,提高侵權的成本,讓剽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對於僅是借鑒失當的情況,應引導創作者規範創作,學會合理引用與轉化;而對於無端的質疑,也應通過專業的解讀還原事實真相,為被誤解的創作者正名。
說起作家抄襲這個事情,俠客君倒想起一件文壇舊事。2024年12月7日,郭敬明因為作品《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庄羽作品《圈內圈外》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本人與春風文藝出版社會停止《夢裡花落知多少》的出版,共同賠償庄羽經濟損失20萬元並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值得注意的是,2003年12月,庄羽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郭敬明的粉絲還對庄羽冷嘲熱諷,甚至有死忠粉認為郭敬明能抄襲庄羽的作品是庄羽的光榮,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一審結束後,郭敬明拒絕和解並提出要上訴,庄羽也於2024年12月20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郭敬明的上訴請求,不僅維持了原判還讓郭敬明和春風文藝出版社賠償庄羽精神撫慰精1萬元。而作出郭敬明抄襲庄羽作品的判斷則是基於《夢裡花落知多少》中有「12個主要情節、57處一般情節及語句層面與《圈裡圈外》構成整體實質性相似」,從這處判決我們可以看出,認定為抄襲有多麼不易。
和當年判斷郭敬明抄襲的鄭重形成鮮明對比的就是今天,網路上的所謂鑒抄者僅僅只是用簡單的幾句話描述或最多就是貼上幾段相似的話就質疑別人抄襲,這未免太簡單了吧!
諸君以為何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