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馬嘉豪
9月9日,一條標題為「海南航空免費降艙」的視頻在社交媒體引發關注。視頻發布者孫先生購買了從重慶飛往三亞的海航公務艙機票,後續收到航空公司通知,由於機型變更,無法提供公務艙。而客服人員提供的解決方案,在孫先生看來,均為「免費降艙」。
他認為,這次遭遇反映出航空運輸合同中的不對等關係:旅客違約需支付高額退改簽費用,而航司違約則無需承擔任何額外賠償責任。
航司「補償」百元代金券
視頻發布者孫先生說,他計劃9月4日和朋友從重慶飛往三亞,特意購買了海南航空的公務艙機票。
8月28日,他卻收到海航的簡訊通知,被告知由於「機型變更」無法提供原定艙位。

9月9日,孫先生在社交媒體平台發布了自己的經歷。
「簡訊說可以聯繫客服諮詢,於是我打了客服電話。」孫先生告訴封面新聞記者,客服給出的方案是:可以免費退票,也可以免費改簽,但如果要乘坐原航班,只能降為經濟艙,並且只退還差價。
由於孫先生是和朋友一起出行,朋友購買的是經濟艙機票,無法免費改簽或退票。因此,他們只能乘坐原定航班。
在孫先生與海航客服溝通中,客服人員提出「補償」100元代金券的方案,但孫先生認為這只是象徵性賠償,「有點侮辱人」。
之後,一位自稱「海航航變項目負責人」的工作人員又聯繫到孫先生。對方表示,「變換機型對航司來說是免責的」,補償標準也是一事一議。
「8月30日晚上,我又收到簡訊,海航把機型調整回來了,換成了有公務艙的機型。」孫先生說。

孫先生8月28日收到艙位調整通知,在8月30日投訴完後,又收到艙位恢復的通知。
最後,孫先生還是乘坐了最初的航班的公務艙,從重慶到達三亞。
9月10日,封面新聞記者嘗試聯繫海航客服,但電話一直未接通。記者根據語音提示留下聯繫方式,也未收到回復。
旅客非自願降艙補償
不同航司標準不一
孫先生說,他不接受海航給予100元代金券的「賠償方案」,源於過去在其他航空公司的經歷。「這種情況我遇到過不止一次,其他航司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國航公務艙降經濟艙,退還差價外加補償1100元;東航頭等艙降公務艙,退還差價後也補償1000元;深航公務艙降經濟艙,退還差價後補償500元。」孫先生說。
記者通過查詢發現,國內多家航司針對非自願降艙的補償,存在較大差異。

南方航空官網關於非自願降艙的規定。
如東航針對國內航線,從頭等艙降至經濟艙/超級經濟艙的補償方案為,現金500元和7500積分。
也有航司是基於一定比例進行補償。如南航,從公務艙降到經濟艙的補償比例為「降艙航段票價的20%」。
孫先生認為,降艙後退還的差價只是把買貴的錢退了回來,不能與補償混為一談。「這就相當於把我的公務艙票錢給退了,重新買一張經濟艙票,差價本來就是我的錢。」
「這次事情其實揭示了航空運輸合同中的不對等關係:旅客違約需支付高額退改簽費用,而海航違約就只退還多收的票款,而沒有承擔任何補償責任。」孫先生表示。

海南航空官網關於非自願降艙的規定。
降艙屬單方違約
類似情況已有判例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2022年10月24日公布的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顯示,孫先生(非前文提到的孫先生)通過支付15萬里程、2220元稅費的方式,兌換了北京飛巴黎的國航ca933航班頭等艙客票一張。隨後,國航把孫先生的頭等艙調整為公務艙,並以簡訊形式告知。但孫先生表示沒有收到簡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三中院審理認為,國航作為承運人將頭等艙客票變更為公務艙客票,屬於降低服務標準的情形,孫先生享有請求退票和減收票價的選擇權。因國航調整機型未能按照約定為孫先生提供頭等艙,會對旅程體驗產生較大影響。因此,法院判定國航退還孫先生15萬里程及2220元稅費,並賠償損失800元。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律師表示,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航班取消、提前、延誤、航程改變或承運人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時,旅客要求退票,均不收取退票費。旅客還有權要求航空公司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此外,航司應該與旅客協商賠償達成方案,像海航單方面決定補償代金券的方式是不合理的。從公平原則來看,航司因自身原因調整機型致乘客降艙,降低了服務標準,違背了公平原則,應當對旅客給予一定補償。」付建律師表示。
付建律師還給出建議,如果旅客遇到非自願降艙的情況,可以先了解所乘航司的補償政策,然後與航司進行溝通協商,爭取合理的補償。
「同時,航空旅客權益保護政策可以由相關部門主導,盡量在符合公平原則的情況下趨於統一,減少旅客的落差感和不公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