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江蘇揚州某超市,一名女子將穿著紙尿褲的幼兒放入散裝綠豆售賣框中玩耍,導致整批綠豆被污染並緊急下架。

視頻顯示,幼兒坐在盛滿綠豆的貨櫃中,抓握綠豆並多次將豆子送入口中,家長不僅未制止,反而在一旁嬉笑拍攝。這一過程持續約10分鐘,其間,有顧客皺眉提醒,但家長未予理睬。
有網友表示幼兒的口水、皮屑及紙尿褲可能攜帶細菌(如大腸桿菌等),將直接污染食品。即使經過清洗,被污染的綠豆仍可能引發消化道疾病。而且,綠豆體積小,幼兒若誤吸可能導致窒息。此外,貨櫃邊緣較硬,幼兒在玩耍中存在磕碰風險,家長不應該將孩童放在食品貨櫃中玩耍。



那麼,
家長對幼兒有哪些監管職責?
家長帶未成年人進入超市等公共場所,
應當履行哪些注意義務?
綠豆下架造成的損失應該由誰來承擔?
若幼兒在玩耍中誤吸綠豆導致窒息,
或因貨櫃磕碰受傷,
超市、家長的責任應該如何劃分?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律師的專業解讀!
1.從民法典角度看,家長對幼兒有哪些監管職責?將幼兒放入綠豆售賣框中的行為是否構成監護失職?家長帶未成年人進入超市等公共場所,應當履行哪些注意義務?
馬麗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長作為監護人對幼兒負有人身保護、安全監管及行為約束的法定職責,需採取合理措施防範幼兒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維護公共利益。
將幼兒放入綠豆貨櫃的行為已構成監護失職:貨櫃存在窒息、磕碰風險,家長未制止反而拍攝,違反「最有利於被監護人」原則,且無視顧客提醒,放任危險持續。另外,散裝食品需符合食品安全法衛生要求,幼兒的口水、皮屑及紙尿褲污染食品,家長放任行為已違反民法典「不得損害他人財產」的規定。
家長帶未成年人進入超市等公共場所,應履行實時看管、風險預判、行為規範義務:需密切關注幼兒動向,避免進入危險區域;約束幼兒不破壞公共設施或污染商品;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規定,對可能危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的行為及時制止。
2.幼兒在散裝綠豆貨櫃中玩耍,導致整批綠豆被污染並緊急下架,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家長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需承擔哪些民事賠償責任?
馬麗紅:家長需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家長明知散裝食品貨櫃的特殊性,仍放任幼兒進入玩耍,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其行為與綠豆污染、下架的經濟損失存在直接因果關係,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具體賠償範圍包括:被污染綠豆的直接財產損失(按進貨價或市場價計算);超市因緊急下架產生的合理處理費用(如清運、銷毀費用);若該批次綠豆已預售,還需賠償預期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數額應根據實際損失憑證確定,家長不得以「幼兒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免責。
3.假設幼兒在玩耍中誤吸綠豆導致窒息,或因貨櫃磕碰受傷,超市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家長、超市應當如何劃分責任承擔比例?
馬麗紅:幼兒受傷時超市責任需結合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情況認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需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需確保貨櫃設計無致命隱患(如尖銳邊緣)、散裝食品區有防誤食警示。若貨櫃高度易攀爬且無隔離措施,可能被認定未盡安全提示義務,承擔次要責任。另外,在出現危險時,超市負有及時干預義務,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存在管理疏忽。若超市已履行前述的基本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若未設置警示或防護措施,可能承擔補充責任。
責任劃分上,家長作為監護人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通常70%-90%):其主動將幼兒放入危險區域,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超市若存在管理疏漏(如未及時勸阻或發生危險時未及時救助),應承擔次要責任(10%-30%);若已充分履行義務,則不承擔責任。
4.部分網友認為「超市應設置物理隔離預防此類事件」,您認為應該如何減少此類公共空間內孩童的監護糾紛?
馬麗紅:減少此類糾紛需多方協同治理。從家長層面,應強化監護意識,明確公共場所監護責任,避免將幼兒置於危險環境。超市等經營者可採取技術與管理雙重措施:對散裝食品貨櫃設置低矮防護欄、張貼醒目警示;安排專人巡查,對危險行為及時勸阻。
社會層面需加強普法宣傳,通過案例講解強化「監護失職法律後果」認知;行業協會可制定公共場所嬰幼兒監護指引,明確經營者與監護人的責任邊界。此外,司法機關可通過典型案例裁判,明晰「合理監護義務」標準,引導公眾樹立「監護不僅是權利更是義務」的觀念,從源頭降低糾紛發生概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