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生的嬰兒被爸爸喂水後嗆死,爸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2022年12月03日22:07:03 育兒 1767

剛出生的嬰兒被爸爸喂水後嗆死,爸爸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 天天要聞

圖片來自於事發醫院官方說明

事發地河北省寧晉縣,2022年11月28日,孫女士到該縣中西醫結合醫院西院區住院待產。 第二天早上9時55分破腹產生下一名男嬰,男嬰身體體征平穩,新生兒評分高達10分,所謂新生兒評分也稱Apgar評分,用於新生兒出生時身體狀況的檢查。通常根據出生後的皮膚顏色、心率情況、呼吸狀況、肌張力情況,以及對外界刺激的反應進行判定。

1、皮膚顏色:如果皮膚的顏色是粉紅色,為兩分,如果皮膚顏色發青紫,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扣分;

2、心率跳動:如果心跳在100次/分以上為兩分,如果達不到100次/分,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扣分;

3、呼吸:如果新生兒呼吸規律,沒有明顯的呼吸困難為兩分,如果新生兒呼吸不規律,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扣分;

4、肌張力:如果新生兒肌張力正常為兩分,如果新生兒肌張力存在低下或亢進的情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扣分;

5、對外界反應:如果刺激新生兒足底時大聲啼哭,此時為正常反應,為兩分。如果反應不明顯或不強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扣分。

由此可見該名男嬰身體十分健康,不存在異常情況,無明顯畸形。

新生兒出生的第二天早上9時50分,該男嬰爸爸為其喂水後嗆咳,男嬰爸爸以為男嬰已睡著;10時10分男嬰父親呼叫護士,醫生、護士立即到場組織搶救,雖經全力搶救仍未能挽回新生兒生命。

事發之後的12月2日,該名男嬰的爸爸在網上發布視頻,視頻中顯示:在一個房間中,一名中年女性抱著一個嬰兒,襁褓中的嬰兒沒有任何動靜。拍攝視頻的男子配音說,「大家看看,俺丈母娘抱著孩子,(孩子)死在醫院了,沒人管……」

此視頻在網上迅速發酵,寧晉縣衛健局迅速介入此事,通過新聞公布的該局主管局長正在帶隊處理,會有第三方權威調查結果公布。

我不知道是不是各地習俗不一樣,我的兩個孩子出生的前兩天,醫生是不建議我們喂水的,頭兩天只是用小勺餵食少量葡萄糖,幫助新生兒排除體內的黑色的胎便,正常情況下新生兒出生以後24個小時就會拉出胎便,2-4天胎便排完轉為正常的黃色糞便。

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給新生兒喂水的,因為新生兒會通過母乳來補充身體所需要的水分,不建議過早的給新生兒喂水,因為這樣會影響到寶寶吸吮母乳時寶寶吸乳減少,等孩子稍微大一些,基本在三四個月以後可以適當的給孩子補充一些水分,給孩子喝水的時候盡量用小勺喂,以免嗆到孩子。

而河北寧普這邊竟然給新生兒喂水,也許是一方水土養育一方人吧。我從中說不了什麼。

但是我想說的事:首先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從出生起就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即使該嬰兒剛出生,仍然具有民事權利。

也就是說一名嬰兒只要脫離母體,就是以自然人的存在得到我國憲法和法律保護。

如果當地衛健局通過權威司法鑒定機構得出:嬰兒的死亡是其爸爸喂水時導致的,這名父親不單要忍受喪子之痛,而且還要為自己的疏忽大意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這名爸爸作為新生兒的監護人,在給新生兒喂水時,應當預見到危險結果的發生,若其疏忽大意,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危險結果發生,屬於過失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也就意味著如果新生兒的屍檢結果證明:新生兒的死亡結果和其爸爸喂水行為存在因果關係,那麼這名爸爸要承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醫院的責任,如果能證明醫生沒有履行新生兒看護須知的告知義務,那麼是存在一定的民事責任,是需要對新生兒的死亡結果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至於賠償數額的多少,一般都是私下解決,本人無從知曉了。

我希望最終鑒定結果能還原事實真相。關於此事,大家有什麼想說的歡迎留言告訴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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