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的经济压力就比较大了。男方不得不外出打工,女方留在家里照顾四个孩子。随着两人的异地生活,女方觉得男方的态度慢慢不对劲了。
2020年7月,女方在男方手机上发现,男方在外面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吵了一架以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没有悔改,还经常因为一点小事,就和女方发生争吵,有时候还对女方大打出手。
于是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大女儿和儿子由男方抚养,双胞胎女儿由她抚养,双方各不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男方也同意离婚,但提出双胞胎女儿可能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女方补偿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并申请亲子鉴定。经过鉴定,还真不是亲生的。
【@家子说法 】
像这样狗血的事情,还真是少见。但是这就在现实里发生了。这个案件里,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而且各自都存在出轨行为,感情肯定是已经破裂了,离婚肯定是要离婚的。剩下的问题,就是子女抚养、财产分配、赔偿等问题了。
一、对男方的赔偿请求该如何处理?
在这个案件里,女方存在婚内与他人生育孩子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欺诈性抚养,一般情况下,被欺诈方既可以要求另一方赔偿因此支付的抚养费,又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抚慰金。
其中,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欺诈性抚养的行为属于这个规定里的第五种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
但是,这里能够主张赔偿的要求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双方离婚的原因是由于对方有这五种情形之一。
如果一方有五种情形之一的行为,但是另一方离婚并不是因为这个原因,则不能主张赔偿。
比如说,男方婚内与他人同居,女方表示谅解。但是过了一段时间,女方因为男方不能生育,提出离婚。这个时候,由于双方离婚并非因为与他人同居,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女方就不能主张赔偿。
第二,主张赔偿的前提必须是双方离婚。
也就是说,要求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以后。如果不离婚,是不能主张赔偿的。
第三,主张赔偿的一方必须没有过错。
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不能主张赔偿。
在这个案件里,虽然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但是男方也不是无过错方,所以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由于其确实抚养了非自己所生育的女儿,这部分支出女方还是应当予以补偿的。
二、子女该如何抚养?
在这个案件里,一共有4个孩子,其中双胞胎女儿不属于男女双方的婚生子女,与男方无关,自然不能由男方抚养。
对于两人的大女儿和儿子,虽然是两人婚前所生,但是仍然需要处理抚养问题。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这个案件里,大女儿和儿子都已满八周岁,所以孩子的想法很重要。对此,因为大女儿与儿子都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所以法院决定由这两个孩子由男方直接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
此外,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由于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以应该没有照顾谁或者不照顾谁的问题。不过,由于报道时没有提及财产分配问题,所以这里就不再多说了。
最终,法院判决,大女儿和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按照每个孩子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承担教育、医疗费的50%。女方补偿双胞胎女儿的抚养费4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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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来源于乐业县法院,分析部分系个人意见,非判决原文。)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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