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想协议离婚,但民政局却不给办?
近日,市民王女士(化名)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王女士和丈夫想要离婚,两人也都达成了一致,但是,她的离婚申请却无法被民政局受理,甚至要上法院也会遇到诸多麻烦。原来,这一切都是因为,王女士是精神二级残疾人。
王女士今年46岁,她与丈夫结婚已经有15年,两人育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近年来,因家庭琐事的矛盾积累,王女士逐渐动起了离婚的念头。王女士自述,对她来说,如今的婚姻已经像一个监狱一样,她和丈夫一直争吵,还不如分开算了。
今年三月底,两人带着离婚协议书来到民政局,然而却没能办成离婚。
原来是因为王女士是精神二级残疾人,民政局工作人员告诉他们,只要患有精神类疾病,就不可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只能去法院诉讼。
王女士表示,自己患有家族遗传的精神类疾病,十几岁时就开始服药,但平时生活都能够自理。残疾证则是在结婚几年后办理的,没想到,这张残疾证却成为了她办理离婚的阻碍。
律师张玉霞分析,民政部门之所以不能为精神残疾人办理离婚,是因为无法明确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过律师表示,精神二级残疾和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直接挂钩的。实践中遇到过虽然是智力或精神残疾,但仍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样的情况。因此,律师建议王女士先去做相关的鉴定。如果经鉴定,王女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自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反之,她就需要一位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谁来担任王女士的监护人呢?
一般而言,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残疾人,监护人会由其配偶担任。但由于王女士是打算进行离婚案件的诉讼,因此她的丈夫无法成为她的代理人。
而王女士父母也早已过世,其他的亲属也是高龄带病的老人,没有监护能力。律师表示,一般来说,可以由居村委员会托底来成为她的监护人。
据悉,目前王女士和丈夫已经计划通过诉讼来解决困境,接下去也将计划进行相关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精神健康与我们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对于精神残疾的人群,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对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社会应当尊重她的主体性和自主意愿,对于限制或者无民事能力行为人,也要提供必要的帮扶。
来源:新闻坊综合本台《案件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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