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離婚複合無望,湖南一男子跨省殺妻及妻弟媳,二審改判死緩

2025年05月16日20:50:19 情感 4162

2023年5月,因家庭瑣事和妻子劉寶美髮生口角後,唐湘洪動手毆打了妻子。劉寶美隨後從湖南老家前往600公里外的廣東東莞,與在東莞市萬江街道某出租屋內居住的弟弟、弟媳等家人共住。

3天後,唐湘洪趕往東莞,欲緩和夫妻關係,但劉寶美提出了離婚。見婚姻無法挽回,唐湘洪拿着水果刀前往劉寶美暫住的出租屋,將妻子殺害,見狀呼救的弟媳鄭麗敏也被他當場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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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親屬到東莞市中院領取判決書 紅星新聞記者 韋星 攝

2024年5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顯示,因犯故意殺人罪,唐湘洪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紅星新聞此前報道:鬧離婚複合無望,男子殺害妻子和妻弟媳後一審被判死刑,曾逼「情敵」剁手指)對此判決不服,唐湘洪提起上訴。

2025年5月16日,應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簡稱東莞市中院)通知,劉寶美及鄭麗敏的家人前往該院領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簡稱廣東省高院)出具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下簡稱《二審判決書》)。

劉春告訴紅星新聞,他們感到很意外,要申請再審。劉春是劉寶美的弟弟,也是鄭麗敏的丈夫。這天到東莞市中院領取省高院判決書的,還有劉春年邁的父母、岳父岳母,以及劉春年僅4歲的兒子。

——1——

妻子逃離家暴

丈夫跨省求和不成連殺兩人

上世紀80年代,唐湘洪和劉寶美出生於湖南省祁東縣農村。2003年,彼時23歲的唐湘洪和21歲的劉寶美「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間,他們生育了兩個兒子。但直到2019年8月19日,他們才正式領結婚證。

廣東省高院審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唐湘洪和劉寶美在湖南老家因家庭瑣事發生口角,隨後,唐湘洪打了劉寶美。次日,即5月24日早上7時,劉寶美向祁東縣公安機關報案稱其被唐湘洪毆打。民警接到報案後趕赴現場發現,劉寶美身上沒有明顯傷勢。劉寶美稱,這次報警只是備案,無須向唐湘洪調查,以免唐湘洪知道後,不利於協議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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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出租屋

2023年5月24日,劉寶美離開湖南前往廣東省東莞市萬江街道,在其父母、弟弟、弟媳等共同租住的出租屋內暫住。3天後,即當月27日,唐湘洪來到該出租屋(唐湘洪此前曾來過),欲緩和彼此關係,但劉寶美及其家人不接受,並要求離婚。

劉春介紹,家人不接受是因為,劉寶美曾說,此前唐湘洪多次家暴她。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顯示,「2015年起,因劉寶美與他人有曖昧關係,唐湘洪與劉寶美多次發生爭吵,還對劉寶美有家暴行為。」

2023年5月29日,唐湘洪認為其與劉寶美的婚姻已無法挽回,遂產生殺害劉寶美的想法。當日上午10時許,他到萬江中心市場購買一把水果刀伺機作案。當天14時許,唐湘洪攜水果刀前往妻子暫居的302出租房,試圖對婚姻進行最後挽救,劉寶美未予理會。唐湘洪隨即從隨身攜帶的背包內拿出水果刀,朝劉寶美的頭部、胸部等部位連續捅刺多刀。彼時,在房內見此狀的鄭麗敏大聲呼救,唐湘洪又朝她的胸背部連續捅刺。此舉造成41歲的劉寶美和27歲的鄭麗敏當場死亡。鄭麗敏遇害時,她的兒子阿福只有2歲。

作案後,唐湘洪撥打110報警,並在樓下的便利店等候公安機關將其抓獲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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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兇手被判死刑

二審改判死緩

案發1年後,東莞市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下簡稱《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唐湘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此外,被告人唐湘洪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長年、許南平(劉寶美的父母)經濟損失65462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鄭成勤、李鳳榆(鄭麗敏父母)、劉春及阿福(鄭麗敏丈夫和兒子)69462元。

東莞市中院給出前述判決的理由如下:唐湘洪因無法挽回與劉寶美的感情,遂持刀捅死劉寶美,還捅死無辜的鄭麗敏,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雖然唐湘洪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對其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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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部分) 受訪者提供

唐湘洪不服並提起上訴稱,其行為屬於「情緒失控殺人,未遷怒或報復在場的其他人,亦未阻止對被害人的救治,其社會危害性、主觀惡性均有別於其他有針對性、預謀性的故意殺人案件」。鄭麗敏的父親鄭成勤等人對此並不認可,他們告訴紅星新聞:「夫妻間有矛盾,也不至於動手殺人,但他不僅殺害他妻子,還殺害與此無關的鄭麗敏。」

「唐湘洪作案後主動投案,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唐湘洪及辯護人表示,「不能一味要求以對方(受害者家人)諒解作為從寬的條件。」並請求二審法院「對唐湘洪改判為死緩」。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的出庭意見認為:「唐湘洪對劉寶美捅刺多刀後,又捅刺無辜的鄭麗敏,造成兩人當場死亡的嚴重後果,其雖未阻止救治,但其也未對被害人有任何救治,唐湘洪追求二被害人死亡的主觀惡性表露無遺。」

「唐湘洪確有自首情節,但自首情節也只是可以從輕或減輕情節,並不是『應當』情節。」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認為,唐湘洪與劉寶美之間有矛盾,殺人屬於事出有因,但其對無辜的鄭麗敏動手確實應嚴懲。「一審綜合考慮本案的情節、後果等對唐湘洪判處死刑,屬罰當其罪」。

廣東省高院認為,唐湘洪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唐湘洪持刀連續捅刺二被害人要害部位,手段殘忍,罪行極其嚴重,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發,唐湘洪有自首情節,認罪悔罪,對唐湘洪判處死刑,可不必立即執行,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最後,廣東省高院作出判決:唐湘洪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對唐湘洪限制減刑。

對此,劉寶美及鄭麗敏家人均表示不服,決定申請再審。

紅星新聞記者 韋星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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