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陳述
原告厲某某因摔傷致左膝部腫痛、活動受限1小時,於2017年4月24日入住被告x醫院,入院診斷:髕骨骨折、左膝關節損傷。同日行左髕骨骨折切開複位內固定術,術後出現感染,治療未見效果,現左膝活動功能嚴重受限。
二、醫方觀點
被告對原告的治療符合治療原則,並且在整個治療過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過失和過錯,雖然本案經過醫學會的鑒定,但是被告認為醫學會的鑒定意見缺乏客觀性和科學性,其鑒定意見不應予以採信。
原告主張的各項賠償項目金額過高,沒有法律依據。即便根據醫學會的鑒定意見,被告的參與因素是同等因素,最多承擔不超過50%的責任。綜上,請合議庭依法裁判。
三、鑒定意見
2019年7月3日,x省醫學會作出x號醫療損害鑒定意見:參照《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患者的傷殘等級為八級。醫方的醫療過錯原因力為同等因素。醫學護理學建議:定期複查,視骨折癒合情況行康復治療。
四、醫療過錯分析
1、根據患者入院時主訴的外傷史、查體情況,結合影像檢查,本病例有手術指征,切開複位張力帶固定為常用術式,手術方案及手術時機均符合診療常規規範。
2、患者入院後急診行切開複位內固定手術,術前檢查中未明確記錄左膝皮膚情況,術前檢查不全面,不符合診療規範。術前術中未使用抗生素,不符合《抗菌藥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關於預防切口感染的規範要求。
3、患者術後第2天、第3天有輕度發熱,術後第8天晚間測腋溫38℃,護理記錄予口服萘普生、溫水擦浴降溫,但病程中沒有相關記錄,醫生也沒有進一步檢查並分析發熱原因。且患者出院前缺少體溫記錄,不能確認出院時患者體溫正常。醫方對患者術後可能存在的潛在感染跡象未引起足夠的重視,未能給予相關檢查及鑒別診斷。
4、手術後第2-4天,醫囑指示對切口部位“冷熱濕敷”,護理執行“持續冰敷”,醫囑與執行醫囑不完全一致,且採取該項治療措施的原因,病程中沒有記錄。5、根據醫患雙方陳述及鑒定會現場調查,患者出院後1周內,出現發熱、手術部位紅腫疼痛,幾次聯繫經治醫生,但醫生未予重視,未要求患者立即來院就診,直到5天後手術切口破潰滲液,患者自行來院就治。因醫方的疏忽而未能更早發現手術部位感染,對治療造成一定延誤,醫方存在過錯。
5、閉合性骨折手術治療存在感染風險,這是骨科界的共識。本病例術後感染髮生的原因尚難以確定,根據現有資料認為醫方無菌操作不規範導致感染髮生缺少相關依據。故考慮該患者髕骨骨折術後出現感染系手術可以預見但難以完全避免的併發症,醫方術前已向患方告知感染的風險,患方簽字同意手術。
6、感染髮生後,醫方採取的基本治療措施是使用抗生素抗感染。髕骨位於皮下,表面軟組織覆蓋少,血運欠佳,一旦發生感染,其治療較困難,遷延時間長,有時須多次清創手術,對骨折癒合、膝關節功能都會造成嚴重影響,這是疾病性質使然。
7、醫方在患者的治療過程中,存在的預防性使用抗生素不規範、術後觀察及臨床處理經驗不足、出院後出現切口感染跡象,向醫方反應時未能予以重視及及時治療,對患者感染病情的發展有不利影響,是導致感染難以控制、病情遷延不愈的原因。
五、庭審意見
本案中,根據x省醫學會作出的鑒定意見,本院認為,應認定被告x醫院對厲某某的診療行為過程中有過錯,故,被告x醫院應按照5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經審核,厲某某的合法損失費用如下:
醫療費346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900元、營養費12000元、誤工費60000元、護理費33000元、殘疾賠償金314760.96元(其中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96109.2元)、交通費2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人民幣499350.96元(具體計算方式見附頁)。
六、法院判決
被告x醫院賠償原告厲某某264675.48元。
【聲明】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