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到過“吃錯藥”的情形。吃錯藥以後,大家又是怎麼處理的呢?本案中的馬某,就是因為看病的時候,醫生憑藉“經驗”診斷並開藥,最終耽誤了病情,走向了死亡......
【案情簡介】
2020年7月31日上午,馬某因“左側踝關節疼痛紅腫2天”到縣醫院外科門診就診。醫院診斷為:左側痛風性踝關節炎?治療方案為開藥:風濕骨痛片、通酸片、碳酸氫鈉片和秋水仙鹼片,其中風濕骨痛片院內拿葯,通酸片、碳酸氫鈉片和秋水仙鹼片醫生叫到院外指定藥店拿葯。
服藥以後,馬某還是覺得癥狀沒有緩解。
2020年8月1日8點30分,馬某再次到縣醫院外科門診就診,外科門診以“1、左足痛風2、左側痛風性踝關節炎”收入外科住院,入院後初步檢查患者病情較重,出現了休克和房顫,經會診後轉入內科治療無明顯緩解,於2020年8月1日下午5時,轉入市人民醫院重症監護室,經檢查診斷為:1、膿毒血症、膿毒性休克,左下肢皮膚軟組織感染?2、多器官功能不全:心、肝、腎、凝血;3、嚴重代謝性酸中毒,乳酸酸中毒;4、心房纖顫;5、電解質紊亂:高鉀、低鈉、低鈣血症;6、右腘靜脈栓塞,左下肢水腫待診;7、低蛋白水腫。
患者經搶救治療,病情仍進一步加重,於2020年8月2日14時,患者家屬放棄治療,在回家途中死亡。
馬某死亡後,家屬和醫院共同委託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得出鑒定意見:縣醫院對被鑒定人馬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其過錯行為與馬某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原因,建議參與度為30%-40%。
依據鑒定意見中參與度範圍,一審法院酌定縣醫院承擔35%的責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據相應的責任比例及法律法規,一審法院作出了判決:由縣人民醫院賠償馬某家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227,453.34元。
二審中,縣醫院未提交新證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一致,法院予以確認。
【小律釋法】
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醫師應當根據醫療、預防、保健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藥品說明書中的藥品適應證、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和注意事項等開具處方。”
本案中,在馬某未被診斷為痛風性踝關節炎的時候,首診醫生就經驗性地使用了四種治療痛風藥物,存在診斷不明確就亂用藥的情況,且其中三種葯沒有註明服用劑量、用法、醫師簽字等,未盡到應盡的指導用藥義務,因此,院方存在過錯。
【小貼士】
在日常生活中,吃錯藥的現象並不少見。在購買藥品,服用藥品的過程中,要注意:
1.對於處方葯的銷售,銷售人員一定要履行“用藥方法、注意事項”等告知義務。
2.作為患者,在吃藥的時候,一定要增強自身的安全用藥意識。要綜合考慮自身的健康情況、以及藥物特性,同時不能擅自更改用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