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9年,宋神宗(北宋第六位皇帝)採用王安石新法,開始實行青苗法。
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主要是:
改變舊有常平制度的“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的呆板做法。靈活地將常平倉、廣惠倉的儲糧折算為本錢,以百分之二十的利率貸給農民、城市手工業者,以緩和民間高利貸盤剝的現象,同時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改善北宋“積貧”的現象。
但事實上,青苗法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系列問題,後於元豐八年(1085)神宗去世後廢止。
優點:
青苗法最引人注目的是借貸行為,已經超越了農桑範疇,成為一種金融活動,而各路、各州政府成為官辦銀行。青苗法看起來很光鮮,因為:一、紓解了民困,避免農民無糧果腹和無錢買種子。二、打擊了民間高利貸,抑制兼并。三、增加了財政收入。
弊端:
但是,比之均輸法,青苗法的弊端是致命的。
同均輸法一樣,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市場主體,這樣一種畸形的組織架構註定了監管的缺失,從而導致這場金融運動失控,此後的發展證明了這一點。
資料: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晚號半山,小字獾郎,封荊國公,世人又稱王荊公,世稱臨川先生。撫州臨川人(現為撫州東鄉縣上池裡陽村人),漢族。北宋傑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學家、改革家,唐宋古文八大家之一,死後謚號“文”。他出生在一個小官吏家庭。父益,字損之,曾為臨江軍判官,一生在南北各地做了幾任州縣官。安石少好讀書,記憶力強,受到較好的教育。慶曆二年(1042年)登楊鎮榜進士第四名,先後任淮南判官、鄞縣知縣、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點江東刑獄等地方的官吏。治平四年(1067年)神宗初即位,詔安石知江寧府,旋召為翰林學士。熙寧二年(1069年)提為參知政事,從熙寧三年起,兩度任同中書門下平改革家章事,推行新法。熙寧九年罷相後,隱居,病死於江寧(今江蘇南京市)鐘山,謚文。被列寧譽為是“中國十一世紀中國最偉大改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