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三旬後的理想
編輯丨三旬後的理想
前言
古巴比倫時期,農業生產在巴比倫地區佔有重要地位,農業經濟的發展為古巴比倫提供了充足的勞動力。在古代世界,農業經濟是社會經濟的基礎。古巴比倫時期是人類歷史上最早進入文明社會的國家之一。
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巴比倫人已經有了文字和一些符號,可以說此時的古巴比倫已經有了非常先進的文明。
農業生產對古巴比倫經濟發展有着重要的影響,從其歷史發展來看,古巴比倫時期是農業經濟發展的黃金時代,在這一時期,農業生產已經成為了國家主要的經濟支柱之一,國家和城市都非常重視農業生產。農業經濟也為古巴比倫人帶來了豐厚的物質財富。
勞動方式
從社會的角度來看,古巴比倫時期的勞動方式主要是以個體勞動為主,因為在古巴比倫時期的各個地區都是以農業為主的,在農業生產中需要大量的勞動力。
而且當時各個地區的農業技術都不是很發達,在農業生產中,都需要大量的勞動力進行勞作,而且古巴比倫時期很多人都是因為農業才得以生存下來的。
而且在古巴比倫時期很多地區都是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勞動的,就像我們剛剛說到的一樣,古巴比倫時期生活在古巴比倫境內的居民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到其他地區進行勞動。
另外在古巴比倫時期不僅有個體勞動也有家庭勞動。我們知道在古巴比倫時期並不像其他國家那樣沒有出現過僱傭勞動這種情況。
因為當時的社會分工是不一樣的,在古巴比倫時期由於社會分工不一樣,所以有很多職業都是由個體勞動完成的,比如當時人們主要從事農業和畜牧業,而在農業中就需要大量的勞動力。
另外在古巴比倫時期還存在着一種家庭勞動就是由家庭中的成員一起完成一個工作任務。我們知道當時除了農業生產之外還有畜牧業生產,而這些生產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進行參與到其中的。
雖然說當時有很多人都是可以進行參與到畜牧業生產當中去,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進行畜牧生產。
我們知道在古巴比倫時期很多地區都是以農業為主的,而且在古巴比倫時期還有一種職業叫做“地納布”這個職業也就是我們現在所說的農民。當時他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而且主要以家庭為單位進行農業生產。
所以說在古巴比倫時期除了有個體勞動之外還有家庭勞動這兩種情況也存在於古巴比倫時期。
我們知道在古巴比倫時期由於社會分工不一樣,所以當時也有很多職業都是由家庭來進行承擔的,其中主要包括農業、畜牧業和家庭手工業這三種類型。因為當時很多人都是從事農業生產,所以說當時他們也就需要大量勞動力。
我們知道農業和畜牧業在當時都屬於傳統行業,而且他們在生產過程中都會需要大量勞動力來進行勞動。因此對於當時來說很多人都會選擇到其他地區進行農業和畜牧業生產。
因為這些工作可以讓自己生活得到保障,而且在古巴比倫時期人們也是可以享受到很多福利待遇的。比如古巴比倫時期人們可以享受到政府發放給他們的食物和衣服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等。
另外在古巴比倫時期還有一些人會選擇到其他國家進行移民工作,因為當時古巴比倫地區經濟發展比較快,而他們國家並沒有過多地開發這種資源。所以說在古巴比倫時期很多人都會選擇到其他國家去進行移民工作,而這些人也就成為了古巴比倫時期移民工作中的主力軍。
所以說他們就會選擇到其他國家進行移民工作,這樣也可以讓自己生活得到保障和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另外還有一些人選擇到其他國家進行移民工作並不是因為他們自己不想要回到自己國家發展或者是想要離開自己國家而去進行移民工作,而是因為在當時很多人都是被派去到其他國家進行移民工作。
生產場所
古巴比倫時期的僱傭勞動主要在巴比倫城和亞述國家內進行。在巴比倫城,僱傭勞動主要發生在“外城”和“內城”,“外城”的僱傭勞動多為農民,他們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內城”的僱傭勞動主要發生在王宮內。
奴隸主貴族是最大的僱主,他們不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而是為僱主提供奴隸。
古巴比倫時期的“外城”主要是由國王和貴族的宮殿構成的,他們擁有大量的土地和奴僕,因而在城市內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力很少。亞述國家則是以王宮為中心向外輻射,而王宮之外的地區則主要從事農業生產。
“內城”指在王宮內建造的居住區。在巴比倫時期,貴族和平民都會在王宮內居住,貴族為自己建造了大量的住宅,而平民則會居住在城市周圍或者是郊區。而對於城市周圍或郊區的居民來說,他們則要負擔起維持城市秩序、管理城市生活所需勞動力的重任。
《漢謨拉比法典》中記載了大量關於城市居民和城市附近居民的法律條文,如對外城居民來說,他們要承擔起維持城市秩序、管理城市生活所需勞動力的責任;
對於內城居民來說,他們要負擔起維持自己住宅、田地等生產生活物資的責任;而對於農民來說,他們則要承擔起維持自己土地以及耕作所需勞動力等責任。
比如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記載:“他們住在房屋裡和田地里,但是不承擔這一責任。”而對於一些從事農業生產和手工業生產的人來說,他們則需要承擔起維持生產生活物資、保護土地和房屋等方面的責任。
在巴比倫城附近有許多大型水利工程(“尼尼微城附近有很多大型水利工程)。這些水利設施既能保證人們在灌溉農田時灌溉水源充足、灌溉便利,又能保證人們在田地里勞作時有充足的水源可喝。
這樣人們既可以在田地里進行農業生產,又可以在水利設施附近進行手工業生產。
從上述情況來看,當時古巴比倫時期農業和手工業生產都處於發展階段。但是與此相對應地,古巴比倫時期所擁有的耕地面積卻很小。根據《漢謨拉比法典》中記載:“在王宮附近有許多農田,但是這一點土地並不能滿足所有人的需要。”
因此在古巴比倫時期農業生產技術並不發達,農業生產和手工業生產也不發達。不僅如此,古巴比倫時期還存在着大量以農業和手工業為主要生產對象的僱傭勞動現象。
根據《漢謨拉比法典》中記載:“我們不能像其他人那樣只耕種自己那片田地或那些田地里的莊稼。我們必須要做各種各樣的工作來滿足我們自己和家人的需要。我們不能像其他人那樣只靠耕種土地來養活自己和家人。”
從《漢謨拉比法典》中可以看出:“我們必須要種植小麥、大麥、燕麥和燕麥。同時我們也要種植大麥和小麥以及其他穀物等糧食作物。”
同時我們也要種植牧草和蔬菜等植物;另外我們還應該種植果樹和葡萄等水果蔬菜類植物;同時也要種植各種中草藥;同時還需要飼養家禽家畜等動物類植物”。
僱傭關係
在古巴比倫時期,除了直接僱傭關係之外,還存在着間接僱傭關係。這種間接僱傭關係是指雙方之間簽訂合同,約定在一定時期內的報酬。如上文提到的阿努和賽特的故事就屬於這種情況。
在阿努賽特的故事中,賽特和阿努約定以“每小時10埃斯基爾”的價格購買他的工作,但當阿努賽特給了10埃斯基爾之後,他就不再從事相關工作了。這一點從當時社會普遍存在的“僱傭勞動”現象也可以看出。
在公元前18世紀的考古發現中,就有一些古巴比倫人曾經用類似的方式僱傭奴隸。他們通常以“每小時10埃斯基爾”或“每小時6埃斯基爾”為價格僱傭奴隸,而他們也通過這種方式來支付相關報酬。
在蘇美爾文獻中也有關於僱傭奴隸的記載:“把這兩個人(即兩個奴隸)叫來,他們會說:‘我們希望你們給我們一個活干,因為我們可以買你們兩個人’。”
另外在《阿爾西德書》中也有記載:“這兩個人是一對夫妻,他們曾來找我,說他們想要一個奴隸,他願意給他們每個人每天10埃斯基爾”。
這種僱傭奴隸的方式與直接僱傭奴隸的方式相類似,但與直接僱傭奴隸相比更具有隱蔽性和靈活性。
古巴比倫時期的間接僱傭關係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通過中間人來安排僱傭關係;二是通過中間人來介紹工作。在《阿爾西德書》中提到了一個叫“阿努賽特”的人,他曾找人為他找過工作。
在這段話中提到了幾個人,包括一個中間人和一個工人。其中中間人是指為他人提供經濟援助以幫助他度過困難時期的人,比如在《阿爾西德書》中有這樣一段記載:“我所需要的只有一個僕人,他能為我做任何事情;但是我沒有錢用來支付他的費用”。
在《阿爾西德書》中也提到了中間人,“從阿努賽特那裡聽說他需要一名僕人,我便來到阿努賽特那裡,因為我想要知道這個人是誰”。
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可以看出中間人往往都是由被僱傭的人來介紹工作的。而在《阿爾西德書》中還提到了另外一種僱傭關係——“被僱用的人”(又稱“被僱傭者”)。
“被僱傭者是指在某種特定條件下為僱主工作,而被僱傭者則是為僱主提供服務的人;被僱傭者只有勞動義務,而被僱傭者則有勞動報酬;
被僱傭者必須遵守僱主的規章制度和法律法規;被僱傭者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為僱主服務;被僱傭者必須聽從僱主安排,服從上級命令;在為僱主工作時要按照法律規定繳納各種賦稅、捐稅和其他費用。”
總結
本文主要從僱傭關係的法律地位、僱傭關係的特徵以及僱傭關係的法律後果三個方面對古巴比倫時期的僱傭關係進行了分析,從法律角度來看,古巴比倫時期的僱傭勞動現象主要是由國家出面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僱傭關係具有兩面性,一方面它是古巴比倫時期經濟活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當時經濟發展中發揮着積極作用。
另一方面它也為古巴比倫人提供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古巴比倫人在從事僱傭活動的同時也擴大了自己的社會影響,加快了巴比倫帝國的崛起速度,同時也為古巴比倫帝國在面對埃及和兩河流域強大對手時提供了一定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美]勞倫斯·奧林匹亞著,郭軍譯:《巴比倫與亞述文明的比較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第95-106頁。
[美]霍華德·舒爾茨著,張靜譯:《巴比倫與亞述文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