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交易商協會發文,劍指四大問題!
中國基金報記者 莫琳
6月16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發布《關於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承銷規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市場成員近期反映的低價承銷費、低價包銷、拼盤投資、利益輸送等問題作出回應。
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通知》中的回應均是對歷史文件的重申,沒有新增內容。但是從近兩年的市場來看,此前被明令禁止的“低價包銷”“白菜價”承銷等問題又死灰復燃。
劍指四大問題
《通知》強調,發行人、承銷機構(包括主承銷商和承銷商)不得事先約定債券發行利率,不得以“返費”等手段扭曲市場價格,不得以代持、互持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通知》規定,主承銷商不得將包銷變相作為主動投資爭攬客戶的手段。承銷機構開展餘額包銷應當報價公允、程序合規,並嚴格按照發行文件披露的方式確定餘額包銷利率。餘額包銷不得擠佔有效申購投資者認購規模,餘額包銷利率不得低於投資者有效申購利率上限。
《通知》還明確,承銷機構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承銷費率報價參與債券項目競標。發行人、承銷機構應按照商業約定履行付款義務,不應拒絕支付或拖欠費用。
同時,投資者不得協助發行人“自融”,不得參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利益輸送、非市場化發行等違法違規活動。承銷機構投資債券的,應確保債券發行承銷與投資等業務條線相互隔離,防範利益衝突和道德風險。
《通知》強調,對違反相關自律規則及本通知的,交易商協會將根據違規情形予以自律管理措施或自律處分。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交易商協會將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相關情況將記入誠信紀錄檔案,並適時進行公示。
低價包銷、發行返費等現象屢禁不止
據記者了解,所謂低價包銷,主要是指以銀行為代表的主承銷商在債券一級發行時,以顯著低於二級市場收益率的票面利率近乎全部包銷當期發行量。
“信用資質較好的大型國企都會暗中較勁,看同期發行的其他家國企的發行利率,都想比對方的發行利率更低,”原國有大行的相關業務人士告訴記者,“但是,其他市場的機構並不願意接受這麼低的利率,主承銷商只能被迫包銷。”
主承銷商為何願意接受包銷?上述人士表示,機構可以通過其他業務來彌補承銷方面的虧損。以銀行為例,優質客戶的存貸款業務都是各大行爭取的首選對象。
對於發行返費,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原局長孫天琦曾在《中國金融》介紹,金融市場債券發行違規返費主要有三大現象:
一是債券承銷商違規向投資人返費。對於債券發行人而言,發行利率和承銷費均計入財務費用,支出相同情況下如何劃分對其無差異。而承銷商(主要是銀行類機構)出於做大中間業務目的,偏好於低發行利率、高承銷費,同時也方便其分銷時向投資人部分返費以提高吸引力。
二是部分中小銀行希望其存單發行利率與比其資質優的銀行看齊,通過私下與券商等市場活躍機構簽訂協議等方式違規返費。
三是債券一級發行定價後增加了線下分銷交易環節,發行成功後需要分銷繳款再上市流通,也為違規返費提供了一定操作空間。發行返費扭曲了市場定價,降低了資源配置效率,易滋生利益輸送。
2024年10月,中原證券被暫停債券承銷業務時,就被指出“幫助債券發行人與投資者簽訂債券諮詢服務協議,以給予票面利息補差費用的形式非市場化發債”。
事實上,交易商協會早在2022年以及2023年就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業務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規範指引》等規範性文件,均明文要求“承銷機構不得以低於成本的費率報價,防範低價競爭扭曲市場”,“不得通過返費或變相返費(如諮詢服務費、收益補差協議)向投資人提供額外補償,干擾市場化利率形成”。
編輯:江右
校對:喬伊
審核:許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