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李菁
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

庭審現場 陳偉拍 攝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金融法院獲悉,該案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代表人訴訟司法解釋”)出台後的全國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上海金融法院介紹,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訴稱,其系飛樂音響(股票代碼:600651)的投資者。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並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代表人訴訟若干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被告辯稱,該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定不具有因果關係,原告主要是受到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影響而買入股票;被告股價受到系統風險的影響部分應予以扣除,且因被告經營情況惡化導致的損失屬於正常投資風險,不應由被告賠償,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今年3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買入股票是否存在交易上的因果關係,被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損失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通知費是否合理等爭議焦點展開了充分辯論,合議庭成員發揮專業優勢,針對損失因果關係的確定、系統風險及其他因素的影響等展開深入調查。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被告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知涉案虛假陳述的存在仍買入股票,也不能證明原告的交易未受到虛假陳述的影響,其提出的行業利好政策等因素不足以排除交易因果關係的成立,但其中受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所致的部分損失與涉案虛假陳述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採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
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
對於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發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金融法院表示,上述案件的成功處理,為我國證券集體訴訟制度在全國範圍內的進一步推廣提供了可複製的上海金融法院樣本,對於構建公正高效便捷的中小投資者司法保護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責任編輯:高文
校對: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