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費者張先生向新黃河客戶端「3·15」熱線電話反映,其在2024年12月購買的湖南張家界發現者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現者公司」)旗下產品dts219全息小熱瞄儀發生自燃,導致其大腿被燒傷。張先生找到「發現者公司」要求道歉與賠償,雙方一直協商未果。3月15日,該公司相關人員稱確有此事,「公司提出賠償他4萬元,但他想要10萬元,我們建議他直接找律師。」
張先生是河北人,2024年12月9日花3980元從當地經銷商手中購買了一款dts219全息小熱瞄儀,中間用過幾次。據他講述,今年1月15日,他將熱瞄儀的電池放在褲子口袋中,結果電池發生自燃,將其大腿燒傷。根據張先生提供的門診診斷證明顯示,張先生被診斷為「Ⅱ度燒傷」,並伴有皮膚感染。相關資料顯示,燒傷一般分為三個等級,Ⅱ度燒傷一般屬於中等程度的燒傷,可能會出現皮膚疼痛、紅腫、水皰等癥狀。張先生稱,事發距今已經過去了兩個月,他的傷口仍未完全癒合。
新黃河記者了解到,去年12月14日,「發現者公司」曾發布一則《特別公告》。公告顯示,「近期有少量客戶朋友反饋『發現者方程豹小熱瞄』在實際使用中出現一些小問題,經公司內部協查最終確定是外協採購的電池電壓及電流不穩定導致,特此通告前面配送的電池全部作廢,煩請客戶朋友自行報廢處理,後期切勿再次使用;煩請購買『發現者方程豹』產品的客戶朋友儘快與經銷商取得聯繫,發現者會儘快免費給大家更換郵寄新的電池。特此通知!」
「我購買的熱瞄儀正是『方程豹小熱瞄』產品中的一款,我是在被燒傷後才知道有這個公告,否則我就不會使用這個電池了。」張先生告訴新黃河記者,令他沒想到的是,他通過產品經銷商聯繫到「發現者公司」,被對方告知是他自己使用不當,將電池放在口袋裡產生靜電,所以電池才發生自燃。
「明明就是電池本身質量問題,說明書里也沒有說明電池不能放口袋,怎麼成了用戶責任?」公司的態度令張先生感到氣憤,他向湖南省消費者協會投訴,經協調,發現者公司一開始提出賠償張先生1萬元,後來提高到4萬元,但均被張先生拒絕。
針對張先生反饋的情況,3月15日,新黃河記者聯繫到「發現者公司」處理此事的相關負責人卓某。他表示,公司方面曾與張先生多次協商賠償,但雙方未達成一致。「電池使用規範他自己不知道,被燒傷了,公司提出給他賠償4萬元,但是他提出要10萬元。我們建議他找律師。」卓某說。
張先生說,為了維權他特意去了趟湖南,當時確實提出過索賠10萬元,「那是因為對方態度不夠好,我現在最大訴求就是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具體賠償金額可以再協商。」
對此,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分析認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張先生的案例中,發現者公司作為生產者,產品經銷商作為銷售者,都可能成為責任承擔者。張先生因為產品在口袋發熱自燃而受傷,有理由向生產廠家要求賠償,生產方應當配合張先生完成好賠償工作。賠償張先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責任賠償的原則是填補原則,即是因侵權行為受到損害後的賠償應當能夠填補損害。張先生如能證明自己的損失為10萬元,則可以要求商家賠償。
同時付建建議,公司生產的商品出了問題,作為企業應該勇於擔責,不要推諉扯皮,到處找理由。同時消費者維權也應在一個適當範圍。如果協商不成,可找消協投訴,或者找律師維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記者:孫敏 記者:趙桂凱 編輯:呂冰 校對:李莉 剪輯:王瑤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