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評論區中,馬上有熱心網友留言:看看現在的商家都壞到啥程度了,在這家餐廳吃過飯的同志們有啥感想?看見了嗎?
還有不少網友吐槽:出了事就是臨時工,洗碗的也有臨時的!就算是請來幫忙的也是在你店裡的事,再說了幫忙的就能用腳洗碗嘛?
也有不少網友強調:這就是在外面吃飯的衛生情況,大家還是自己辛苦點,買點菜在家做飯吧!
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到底該怎麼看?
第一,臨時工就能免除餐廳的責任嗎?
首先,《民法典》第1191條明確: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
同時,最高法司法解釋進一步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含臨時工、兼職)的人員,執行工作任務致他人損害,用人單位都要擔責。
本事件中,網友吐槽得對:"出事就是臨時工,洗碗也有臨時的?"臨時工也是餐廳請來的,在餐廳場所、干餐廳的活,屬於職務行為。
也就是說,從法律層面來講,哪怕沒簽合同、只干周末,管理責任全在餐廳 。想用"臨時工"甩鍋?法律不允許!
第二,用腳洗碗10分的不衛生,很有可能要面臨一系列處罰!
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第33條規定:餐具、飲具使用前必須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同時,《食品安全法》第126條也規定: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責令改正、警告;拒不改的,罰5千—5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
並且,司法實踐中,嚴重違法、屢教不改、造成惡劣影響,屬"情節嚴重",頂格處罰 。
本事件中,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穿水鞋踩碗碟,完全不符合餐飲操作規範。增城區市監局已立案,停業整改是第一步。後續大概率高額罰款+吊銷執照,負責人也可能被追責!
第三,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維權?
首先,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18條規定:經營者要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 。
同時,《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要求賠償損失,還能主張價款10倍或損失3倍賠償金;最低1000元。
此外,《民法典》第1179條也明確:造成人身損害(腹瀉、嘔吐等),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
所以說,視頻曝光之後,在這家店吃過飯的朋友,別自認倒霉,法律支持你維權。維權步驟:
1. 保留證據:消費小票、支付記錄、視頻報道截圖、就醫記錄(如有)。
2. 協商投訴:找餐廳、商場索賠;或撥打12315、12345投訴。
3. 法律訴訟:協商不成,集體訴訟或單獨起訴,主張退款+10倍賠償。
最後,食品安全無小事,"臨時工"擋不住法律責任,更擋不住公眾信任。餐飲企業別心存僥倖,必須管好後廚、守好底線。
消費者在外就餐,發現衛生問題大膽取證、積極維權,你的每一次較真,都是在推動行業更乾淨、更安全。互動話題:你在外吃飯遇到過哪些衛生亂象?評論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