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必稱501(c)3是美國公益組織一項明顯的外部特徵。它們做演示時經常會說,我們是一間501(c)3組織,然後再介紹組織使命和願景。501(c)3似乎是一項很重要的身份證明,比公益或慈善更能準確地描述一間非營利組織的性質。這樣做,是出於傳統,還是有什麼實質性的意義?
501(c)3是美國稅法典裡面的一項內容。美國稅法典一共9800多條,第501條規定了非營利組織可以享受減免稅待遇。接下來,501(c)列出了哪些組織可以享受稅收減免以及限制條件,一共規定了29種組織類型,501(c)3是其中的第三項。
501(c)3規定的組織類型採用列舉法,包括慈善、教育、宗教、科學、掃盲、公共安全測試、體育賽事、阻止虐待兒童與動物。這些組織以目的來描述,其分類接近於一般所理解的公益組織。紅十字會、哈佛大學、梅奧診所、美國奧委會、大都會博物館都是501(c)3,私人基金會通常也屬於這個類別,比如蓋茨基金會。
在州政府註冊的非營利組織,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可以向國稅局申請501(c)3資格,獲得免稅和捐贈抵稅待遇。501(c)3本身的收入免稅,個人向501(c)3捐贈不超過收入的50%,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企業向501(c)3捐贈,稅前利潤扣除比例是10%。一間組織介紹自己是501(c)3,等於說大家是免稅向我捐贈。只要不超過規定比例,捐贈行為不會增加捐贈個人和捐贈企業的稅務負擔。為了有利於募集捐贈資金,公益性非營利組織都會積極申請這項資格。
公益組織頻繁引用501(c)3的另一個原因是美國沒有慈善法,也就沒有慈善或公益組織註冊。公益組織在各州註冊時只能獲得非營利組織身份,非營利組織的範圍比公益組織大得多,比如業主委員會和商會都是非營利組織。這樣,501(c)3反而成為人們判斷機構性質的主要依據。
501(c)3隻是技術性的稅收地位,但它的申請和批准也可以算是聯邦政府承認公益性組織的一道手續,所以大家都來用。聽上去有些奇怪,為什麼不能立法設立專門的政府機構,光明正大受理慈善或公益註冊申請,而要讓稅務部門來兼職做這件事?一種解釋是美國有普通法傳統,不需要慈善成文法,但同為普通法體系的英國卻有慈善法。另一種解釋是傳統和習慣,強大的社會規範足以替代法律。還有一種可能的解釋是,用稅務地位代替公益性質認定也有一些好處。
首先,這樣的設計可以明確責任、簡化管理。減免稅和抵扣資格審核本來就是稅務部門的例行工作,由稅務部門承擔主要管理責任減少了其他政府機構介入帶來的各種成本。不需要幾部委聯合行文,也不需要專門設置國家層面的慈善委員會。非營利組織的註冊和監管屬於各州事務,聯邦層面只負責具體稅務地位認定。
其次,這樣的設計給政府管理提供了靈活性。稅法只對減免稅地位做出詳細的規定,但不需要解釋什麼是慈善,也不需要為區分慈善和公益而煩惱。501(c)3所列出的組織類型中,沒有環保類,這樣明顯的缺陷並不妨礙環保組織獲得501(c)3資格。一般來說,複雜的規定對大型組織有利,它們有充足的資源可以用於滿足規定的要求。而公益性組織的主體應當是草根機構,監管要求訂得過細,要麼導致市場供給萎縮,要麼導致普遍的違規或地下經濟。
第三項好處也許是讓政府與公益組織保持距離。慈善或公益組織的具體主張相當複雜,哪些是公益,哪些是公害,基於不同立場,看法可能恰好是對立的。以稅務地位來分類,可以避免陷入理念上的爭議和偏向。比如兩家基礎教育非營利機構,一家主張降低教學難度,一家主張增加教學難度。政府不宜對它們的立場表態,但向兩者授予平等地位的免稅權利,各方都可以接受。
稅法還可以通過技術性設計限制非營利組織的政治活動。如果一家非營利組織參與政治活動,比如環保組織不僅有環保主張,還要支持某位提案環保政策的政治人物,那麼它將失去501(c)3地位,只能註冊為501(c)4。兩者的區別是,向501(c)3捐贈可以抵稅,而501(c)4則不行。
501(c)條目下面有稅收減免資格的非營利組織劃分為29種類型,從工會、商會到業主委員會都有對應的規定,正好符合稅法嚴密無漏洞的要求。只不過,通常只有501(c)3組織會亮出自己的身份,很少聽到其他類型的501(c)組織自報家門。
一國社會慈善行為受多種因素影響,慈善法的作用只是其中一部分。沒有慈善法,仍然可以有廣泛的慈善動員,美國慈善捐贈占GDP的比例多年保持在2%的水平。英國慈善救助基金會CAF定期發布全球慈善指數(World Giving Index),根據它的設計指標,2019年美國排名第一(緬甸第一),2018年第二(緬甸第一)。
2019年,美國法律協會(ALI)通過了《慈善性非營利組織法律重述》,2021年正式發布。《重述》將分散在聯邦和各州法律中有關慈善組織的法律和案例進行了結構整理,多少彌補了缺乏統一慈善法所帶來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