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堅決依法嚴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法治利劍守護未成年人安全》的消息,對三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核准死刑。筆者從性別平等和心理學視角,關注和研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審判實務中遇到的法律適用問題近10年,見此消息,很自然地想到了被性侵未成年人心理治療的問題。
2023年,「兩高」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鑒定意見、醫療診斷書等證明需要對未成年人進行精神心理治療和康復,所需的相關費用,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合理費用。該款為基層法院判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賠付被害人心理治療費,特別是後續治療費,提供了明確依據。實踐中,許多法官根據規定支持了被性侵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療費用,使其更好地走出創傷,但也有一些少審法官反映,雖然很同情未成年被害人,但由於無法證明其心理困擾與被性侵具有單一的因果關係,因此在適用上述規定時比較為難。
筆者嘗試通過描述未成年人被性侵後心理、人格功能受損的軌跡,即被性侵—創傷後應激障礙—部分人呈現邊緣型人格障礙,說明性侵害被害人若未能接受心理創傷治療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為少審法官提供參考。
在所有類型的創傷中,性創傷是傷害後果最嚴重的一種,最常見表現形式是創傷後應激障礙。創傷學理論認為,天災人禍都會給人造成創傷,但創傷是很私人化的,同樣一件事,對a可能是創傷,對b可能不是。也可能,同一件事,a和b都有應激反應,但a的癥狀可能在1個月內逐漸緩解,b的癥狀不僅無法自行緩解,反而長駐心中,逐漸變成創傷後應激障礙。
但是,性侵害能無一例外地給所有被害人造成創傷後應激障礙,使被害人長期無法像正常人一樣生活與工作。因此在所有類型的創傷中,這是後果最嚴重的一種。它的癥狀包括嚴重的社會退縮、噩夢、創傷記憶的閃回、飲食障礙、驚恐、解離、麻木等。性創傷之所以是傷害後果最嚴重的一種,是因為幾乎所有類型創傷的受害者都會得到同情、支持和幫助,但性侵害被害人卻還要承受來自周圍人的歧視和偏見。這種歧視嚴重威脅,甚至摧毀被害人的自我價值感。
性創傷引發的創傷後應激障礙是導致被害人形成邊緣型人格障礙的原因之一。
如果被性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無論男女,年齡越小,傷害後果越嚴重,甚至影響到被害人正常的人格結構的發展,使其在某個方面的功能停留在遭受性侵害的那一刻,在成年前無法完成每個年齡段都應該完成的發展任務。
2018年,在杭州怡寧人格研究所舉辦的中國首屆移情焦點治療兩年連續培訓班的第5堂課上,美國紐約威爾·康奈爾醫學院精神病學臨床副教授、該院人格障礙研究所培訓部主任弗蘭克·約曼斯提到:「創傷,無論是軀體的還是性的,都可能導致邊緣型人格障礙。一些研究發現高達70%的邊緣型人格障礙患者都經歷過某種形式的身體虐待或性虐待。」
加拿大魁北克省拉瓦爾大學心理學教授莉娜·諾曼丁在《移情焦點治療:青少年嚴重人格障礙的治療》一書中寫道:「當性創傷是人格障礙病因的一部分的時候,事情就複雜了,因為我們看到創傷導致了人格的結構性病變。同時,創傷還導入了對受害者和攻擊者的致病性認同……對於青少年,當我們看到創傷已經被整合到人格中時,我們很可能會看到它對患者的性行為的影響……」我們在心理諮詢室聽到的性抑制和性濫交個案,便是源自這些動機。
筆者自己在研究過程中也意外地接觸到一位有類似經歷的高知女性。聽她敘述自己的內心衝動,觸目驚心。
心理諮詢師們在心理諮詢室聽到的關於性抑制、性濫交、戀童癖個案,便是源自人格結構中的病理性因素。刑事訴訟中遇到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甚至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據精神分析理論和犯罪心理學的研究成果,相當一部分被告人也曾經是被性侵的男童,因未曾獲得過有效的心理干預,所受的性創傷進入人格組織,導致人格出現結構性病變。
因此,判處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賠付被害人心理治療費,特別是後續治療費,以便被害人能接受心理創傷的修復,極有必要!希望以上分享能給少審法官適用《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款時提供有益的參考。
來源:人民法院報·2版
作者:陳敏(作者系性別、心理學與法律問題研究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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