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男子體內藏毒1387.45克!近日,廣州海關所屬廣州白雲機場海關關員在對一架進境航班進行監管時,發現一名旅客形跡可疑、神色慌張,於是對該乘客進行進一步檢查。在現場進一步調查的過程中,該旅客竟從體內排出14粒被乳白色塑料膜包裹的圓柱形物品,疑似為含有毒品的「毒丸」!
隨後,該男子被移交海關緝私部門並送往指定醫療機構做進一步檢查和監護排毒,後續排出「毒丸」56粒。經技術機構檢測,上述70粒「毒丸」內均裝有毒品可卡因,重1387.45克。

1.體內藏毒入關可構成走私毒品罪!
前述案件中,涉案男子的行為可構成走私毒品罪。所謂走私毒品,指的是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首先,要構成本罪必須既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又違反海關管理法規。如果只違反毒品管理法規而沒有違反海關法規不構成本罪。如雖然攜帶毒品但沒有採取措施逃避海關監管,則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其它罪名。若只違反了海關法規而沒有違反毒品管理法規,則只構成普通的走私罪。
那麼,逃避海關監管走私毒品的方式有哪些呢?實踐中常見的比如在設立海關或邊卡的地點,以謊報、藏匿、偽裝手段,非法運輸、攜帶毒品進出境;以前述手段,非法郵寄毒品進出境;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等。前述案件中,行為人的行為即屬於第一種類型。
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定情況下,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也可被認定為毒品,那麼,依法生產、運輸、管理、使用此類藥物的單位和個人,若是違反國家規定,向走私的犯罪分子提供前述藥品的,則也可構成走私毒品罪。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在什麼情況下可判死刑?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最高可判處死刑。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此類犯罪分子可能被判處死刑呢?
根據刑法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的,則可能被判處死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等。
在刑法規定中,並未對走私可卡因的量刑標準進行具體規定,僅對鴉片、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三類毒品進行了具體規定。不過,在河南省相關量刑指導意見中,其在量刑考量時,將可卡因與海洛因等同看待。

根據相關規定,走私海洛因50克以上即可在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範圍內量刑。若是將可卡因比照海洛因進行量刑,則前述案件中行為人走私可卡因1387.45克,已經遠超前述50克標準,完全可能被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