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納妾又稱填房,也就是明媒正娶妻子以外的女子作為配偶,是舊時代一夫多妻制的產物。自從施行一夫一妻制後,納妾制度就徹底廢除了,如今我們只能在影視作品中看到這種場景。
當然我們也知道廢除制度不過是一條法令就能解決的事,現實中雖然再沒有過明目張胆的「納妾」場面,但具有相同實質的事未必少發生,區別不過是沒有轟轟烈烈的婚禮慶典、依存關係不被法律保護而已。
但近日卻有一個公然「納妾」的事情在大庭廣眾之下發生:數人在一位女子的帶領下來到江蘇徐州某地一醫院門口,隨後扯開一條橫幅為丈夫公開「納妾」。但細看橫幅上的內容又不禁啞然失笑:「普外科護士王某深愛我夫,作為正妻,特來提親納妾!」原來這是一個原配羞辱插足者的舉動。
單純從橫幅上的文字來看,如果當事人能在「我夫」後邊綴上丈夫的真實姓名,這個橫幅的內容就充實多了,才可能帶來更強勁的衝擊力。當然,若只想出口惡氣讓這個王某顏面掃地,如橫幅所展示倒也足夠。
在鋪天蓋地的評論中,大多數網友都義憤填膺力挺原配、譴責女護士,也有夥伴擔心原配的做法會於己不利,只有個別夥伴和本編一樣首先想到的是法律:斥責第三者合情合理,但這種做法不值得效仿,可別違反了法律。其次,遇上了這樣的糟心事,不僅要冷靜還要有睿智。
說到違法可能會有很多網友不認同:一沒有捏造事實,二沒有語言攻擊,是女護士不顧聲名有有婦之夫有染,要說違法也是破壞他人婚姻的第三者違法,原配扯個橫幅就違法了?
可平心而論作為局外人的我們對實情有多少了解呢?有沒有當事人誤會了一些事的可能?有沒有女護士被當事人丈夫矇騙的可能?如果我們不能斷定只是出於義憤而振臂高呼甚至是出謀劃策(比如讓當事人曝光女護士的照片),那我們算不算看熱鬧不嫌事大的拱火人?
即便當事人所言非虛,女護士也是明知當事人丈夫的婚姻狀況故意插足,大家有沒有想到這個世上還有種事叫「惡人先告狀」?這裡可以明確地說,如果「惡人」抓住了把柄先告狀而當事人沒有鐵證在手,原配真有違法的可能,有案例為證:
2021年7月4日至24日,昆明的周女士多次用丈夫的手機華為賬號登錄黃某的華為賬號並查看黃某備份在雲端的照片,結果發現丈夫與黃某存在私情。隨後有人製作了大量海報及3條橫幅(內容為「某花園20幢2單元501號黃某,甚愛我夫,為其正名,作為正妻,特來納妾」、「感謝某花園20幢2單元501號黃女士免費為我老公提供X服務」),並分散張貼在黃某所住小區的各個角落。
黃某下班後見到前述海報及條幅立即拍照留存,隨後報警並以名譽侵權為由將周女士告上法庭。案件審理中明智的周女士未到庭,庭後提交了包含丈夫與黃某有染證據的書面答辯,並否認海報及橫幅是其所為。
後續審理方查明黃某與周女士的丈夫確有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而且現有證據不能證實海報、橫幅系周女士所為,即便是其所為也是黃某的先行行為所致,雖有不妥但情有可原。因黃某提供的照片中無法確定海報、橫幅的張貼位置所以無法證實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後果,同時審理方認為黃某與丈夫離婚的事實也系其自身行為所致,故駁回了黃某的所有訴訟請求。
從以上簡單案情中,我們可以看到涉案的橫幅內容與前述的橫幅內容如出一轍,導致先告狀的「惡人」敗訴的關鍵是周女士手中握有黃某插足其婚姻的關鍵性證據,因此我們說當事人如果沒有鐵證還真就有被認定為違法的可能。
當然,這種扯橫幅的做法比較於圍追堵截和當街互毆要冷靜得多,但依然算不上睿智。睿智的辦法說來也簡單,一是明智,暫時隱忍,給Ta留一條明路,給自己留一條後路。二是理智,收集所有可以證明其婚內出軌的惡劣證據,如果Ta執迷不悟,離婚時請求損害賠償。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到:如果一方存在與他人非法同居的出軌行為,那麼另一方作為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具體可以賠償多少?與Ta的惡劣程度相關。
說到這裡一定會有女夥伴於心不忍,說這樣是不是太陰險?我們說這不是陰險而是報應,Ta可以瞞天過海,你為何不可以暗渡陳倉?Ta能置你於水深火熱,憑啥你不能給他來個釜底抽薪?但,我們真心不希望哪位走到這個地步。
回過頭來說,有很多夥伴對於婚姻關係有心理上的誤區,一旦兩人之間產生了隔閡就要搬出破鏡難圓這個詞,而實際上婚姻不過是把兩塊生料拼合成一面鏡子的過程,只有磨合時間的長與短,只要堅持磨沒有圓不成的鏡子。
至於婚內出軌,當然其中一部分是本性問題,但有一個事實大家不得不承認:哪個丈夫都習慣不了驕橫跋扈的妻子,哪個妻子也都忍不下小肚雞腸的丈夫。因此,一定有一部分的婚內出軌是一個巴掌拍不響、兩個都有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