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南方日報報道,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則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讓一樁理財資金失蹤案引發了高度關注。
根據報道,2018年6月,北京某公證處在大連銀行北京分行賬戶內購買的1.8億理財產品到期後只剩44萬。期間,客戶經理上門五年,送的都是加蓋公章的假對賬單;案發後,銀行稱涉案人員一人「精神失常」失蹤,一人已離職,想就此脫清干係。

銀行想推責,是完全可以想到的。這些年來,類似案件並不少見,銀行大多以各種借口推卸責任。尤其涉及個人犯罪的,都會用刑事替代民事逃脫責任。
只是,面對銀行的不負責任,地方法院似乎也沒能站在公平公正角度審理案件,而是用所謂的「先刑後民」,明顯偏向於銀行。
就本案來看,當公證處起訴要求銀行兌付本息並賠償損失時,一審、二審法院竟然均以「涉嫌犯罪、先刑後民」為由駁回起訴。最高人民法院最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比較難以理解的是,只要涉及銀行的案件,明明是銀行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所致,為什麼法院都會站在銀行一邊,而不考慮客戶的利益呢?如此審判,不是在幫銀行,而是害銀行,會讓銀行的監管水平越來越差、內控機制越來越薄弱。

事實也是,銀行的業務,不是民間借貸,也不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關係,不需要中間手續,也沒有什麼審批程序。
銀行在辦理業務時,需要經過多道程序。尤其像涉及上億資金這樣的大額資金交易,就更需要程序極其規範。那麼,大連銀行有沒有這樣的內部管理程序和監管機制呢?如果有的話,為什麼5年時間都沒有發現不法分子的違法行為呢?
很顯然,大連銀行的內部管理是非常薄弱的,內控機制也是很不健全的。發生客戶資金被侵犯的問題,就絕對不只是犯罪嫌疑人的問題,也包括銀行的管理失控問題、監管成為擺設問題,銀行必須承擔責任。

正因為銀行在管理和監督方面存在比較大的問題,這樣的案件,就不能套用「先刑後民」審理方式,而必須「刑民同步」與銀行「先行賠償」,確保客戶利益不受損害。
殊不知,頻繁的銀行推責和法院判決不公,會讓企業和居民對銀行、對法院的信任度下降的,會對銀行的信用和法院的公信力產生質疑的。在具體案件上,銀行是案件當事人,客戶也是案件當事,地位平等,權利和責任也相同,不能因為銀行強勢,就可以置客戶利益於不顧,不能因為銀行強勢,法院就在案件審理時偏向於銀行。
就此起案件來看,最高法院能夠最終撤銷原審裁定,指令北京金融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開了一個非常好的先例,也是對地方法院的一次提醒和警示。因為,對金融案件的審理,需要維護金融企業的權利,也不能損害客戶的權利。權利必須對等,地位必須平等,審判必須公正。
聯想到近日媒體報道的,內蒙古朱女士等11人,將220萬元資金存入銀行,結果被銀行工作人員違法轉走並揮霍,法院也是用刑事替代民事方式,認為銀行方面沒有責任。可見,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確實存在著不能公正對待案件雙方當事人現象,必須予以糾正。

也正因為如此,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夠依據目前地方法院在處理金融案件時的行為,做出更多司法解釋和規範,明確銀行在這類案件中的責任,而不是動輒懸空客戶權利。這樣的行為,不是法院和銀行應該發生的,也不是法治建設應當出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