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采 編|深海
9月10日,太和水發布關於簽訂重大合同的公告的更正公告。
太和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披露了《上海太和水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簽訂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編號:2024-059)。經公司事後自查發現,公司披露的上述公告部分信息列示有誤,現對相關內容更正如下:
更正前:(一)支付方式:無預付款。整機組裝完成,並送往上海嘉唐指定地點,由上海嘉唐及相關方驗收完成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全款。
(二)違約責任及侵權處理:2、上海微瑆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合格貨物,上海嘉唐有權終止合同,上海嘉唐有權要求上海微瑆七天內免息退還上海嘉唐已支付款項,並支付合同總金額5%的罰款。若上海微瑆超過七天仍未退款,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三)檢驗和索賠:上海微瑆通知上海嘉唐驗貨後三個工作日內上海嘉唐按照本合同約定內容對產品的型號、數量、包裝等進行外觀驗收。上海微瑆配合上海嘉唐確認貨物外觀完好無損,上海嘉唐加電測試,對於未通過加電測試的設備,上海嘉唐有權利拒收該設備。對於驗收不通過的設備,上海微瑆應該在1個工作日內給出更換時間,原則更換時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
更正後:(一)支付方式:整機組裝完成,並送往上海嘉唐指定地點鄭州空港,由上海嘉唐清點數量達到126台整機後3個工作日內支付全款,上海嘉唐在結清貨款後驗收,上海嘉唐不得主張未驗收為由拒絕付款的抗辯。
(二)違約責任及侵權處理:2、上海微瑆未能按合同約定按時交付合格貨物,上海嘉唐有權終止合同,上海嘉唐有權要求上海微瑆七天內免息退還上海嘉唐已支付款項。若上海微瑆超過七天仍未退款,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總金額千分之一支付違約金。
(三)檢驗和索賠:上海微瑆通知上海嘉唐驗貨後三個工作日內上海嘉唐按照本合同約定內容對產品的型號、數量、包裝等進行外觀驗收。上海微瑆配合上海嘉唐確認貨物外觀完好無損,上海嘉唐加電測試,對於未通過加電測試的設備,上海嘉唐有權利拒收該設備。對於驗收不通過的設備,上海微瑆應該在1個工作日內給出更換時間,原則更換時長不超過5個工作日。上海嘉唐未在約定期限內進行驗收視為驗收合格,產品毀損滅失的風險也一併轉移至上海嘉唐。
除上述更正內容外,原公告其他內容保持不變。
值得關注的是,2月5日,太和水發布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
經查明,太和水存在以下違法事實: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撫州市承做夢湖及鳳崗河水生態治理項目,太和水未審慎考慮鳳崗河項目的治理爭議對收入確認的影響,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恰當估計鳳崗河項目的完工進度,虛增2018年收入798.96萬元,同時,太和水2018年虛增收入形成的應收賬款一直存續並每年計提壞賬準備,導致公司公開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財務報告中的壞賬準備、利潤總額不準確。
本案違法行為跨越新舊法,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太和水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五十萬元罰款;對何文輝給予警告,並處以七十五萬元罰款;對徐小娜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罰款。
對此,余君律師告訴雷達財經,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依法索賠。根據《證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21年2月9日至2023年7月12日期間買入,且在2023年7月12日收盤時依舊持有太和水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免費報名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66)進行索賠登記。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太和水參與招投標項目512次;知識產權方面有商標信息3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