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騎手、主播、網約車司機算不算公司員工?認準這幾點!
近年來,直播、外賣、網約車等
新業態蓬勃發展
不少用人單位
卻以合作協議、勞務合同替代勞動合同
試圖規避社保、加班費、工傷賠償等法定責任
讓勞動者陷入維權困境
但法律認定勞動關係不只看合同名稱
更看用工本質
只要符合支配性勞動管理
即便簽了「合作協議」
依然受法律全面保護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案。孫某入職廣州一家服飾公司當專屬主播,公司與她簽訂一份《合作協議》,特意寫明「無勞動關係」,雙方就是否構成勞動關係意見不一併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公司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1.6萬餘元。
這個案件的關鍵點在於,勞動關係如何認定?法院的判決清晰傳達:認定勞動關係不能只看合同名字,得看用工本質。公司安排孫某直播帶貨屬於公司的核心業務;公司對孫某進行排班、考勤,實施了支配性的日常管理;公司按月向孫某發固定底薪——公司對孫某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應當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一、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合作協議,
有什麼區別?
這三種合同名字相近,法律性質卻各異。弄清楚它們的區別,是保護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1.勞動合同——勞動者的「權利保障書」
簽訂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就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如考勤、獎懲),接受日常管理,獲取穩定報酬。同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支付加班費、保障帶薪年休假等法定福利。總而言之,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就是單位的「自己人」,為公司付出自身勞動,單位對勞動者負有全面的法律責任。
2.勞務合同——平等主體之間的「勞務交換協議」
雙方地位平等,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提供勞務的一方自主安排工作時間、方式,無需打卡考勤,也不受對方規章制度的約束。比如請家政阿姨上門打掃,就是典型的勞務關係。
3.合作協議——市場主體之間的「合夥契約」
雙方共同出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以完成特定項目為目標。比如兩家公司合夥開發一款軟體,或者幾個人合夥開一家店,賺了錢按約定分成,賠了錢一起扛。這裡面,沒有管理與被管理、上下級從屬關係,也沒有「老闆」和「員工」,只有「合伙人」。
二、新業態從業者怎麼認定勞動關係?
別看合同名,看「三屬性」
隨著新業態的迅猛發展,很多人成了「平台上的打工人」。可個別公司總想方設法把勞動關係包裝成「合作」或「勞務」,試圖規避用人單位責任。該如何「撕開偽裝」,核心就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
1.人格從屬性
直白來說,就是勞動者得聽單位的。外賣騎手要打卡、接受派單、限時送達;主播要接受排班、播滿時長、按話術直播;網約車司機要遵守平台規則、接受接單率考核……這些都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行使管理權。勞動者原則上都應服從單位的指揮和安排。
2.經濟從屬性
勞動者的收入是不是「靠單位吃飯」。真正的合作關係中,合作者需自行承擔成本、自負盈虧;而勞動者即便公司虧損,底薪也應照常發放,這就是核心區別。主播的「底薪+提成」、騎手的計件報酬、銷售的績效獎金,只要按月穩定發放,法律上就認定為勞動報酬,單位不能以「服務費」「分成」等名義否認。
3.組織從屬性
勞動者乾的活,是不是單位的核心業務。主播直播帶貨、騎手送外賣、快遞員派件等,這些都是對應公司或平台的核心業務。如果勞動者使用單位的賬號、設備、貨源等資源,以單位名義開展工作,勞動成果直接為單位創造收益,那麼勞動者就不再是獨立的第三方,而是單位運營體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只要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別管合同怎麼寫,法律就會認定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就有權主張勞動法賦予的合法權益。
三、新業態勞動者常見的法律問題
1.法定節假日加班無三倍報酬
法定節假日提供勞動,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日工資300%支付報酬;休息日加班未安排補休的,按200%支付報酬。工作日延時加班的,按150%支付報酬。外賣騎手、主播等新業態勞動者同樣適用。
2.平台隨意扣款
扣款必須有合法依據和明確約定,不得隨意以「差評」「拒單」為由超額扣款。扣款後實際到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且勞動者有權要求平台出具扣款明細。
3.支付周期延長
勞動關係下勞動者的工資需按月足額支付,不得以「項目結算」等理由進行拖延。
4.工作時間「超時」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長不得超8小時,每周累計不超40小時,不得以「派單量」「接單率」變相強制「超長待機」,超時工作需依法支付加班費,每月加班時長不得超36小時。且勞動者享有法定休息權,公司不得剝奪休息日、法定節假日。
5.社保未繳
一旦認定為勞動關係,平台或公司須依法繳納五險一金,不得以「合作」「勞務」名義規避。未參保的,勞動者可要求補繳或通過仲裁等渠道維權。
6.工作中受傷
構成勞動關係的,工作中受傷(如騎手送餐摔傷等)可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未參保的,由單位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此外,對於尚不構成勞動關係的新就業形態人員,但已通過平台註冊接單,或者以平台企業名義提供出行、即時配送和同城貨運等勞動並獲得報酬、收入的,平台企業應為其繳納職業傷害保障費。
四、五大常見「忽悠話術」,千萬別上當!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公司會用一些話術來欺騙、忽悠勞動者,當聽到這些話時,可要當心了——
忽悠1:簽了《合作協議》,就不是員工
正解:合同名字就是個「帽子」,法律看的是「里子」——實際怎麼管、怎麼發錢、乾的什麼活。只要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簽什麼合同都掩蓋不了勞動關係存在的事實。
忽悠2:有提成、多勞多得,那就是合作關係
正解:提成、績效本來就是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銷售崗位的正式員工,都是底薪加提成,他們也都和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這跟合作關係沒有任何關係。
忽悠3:報酬不叫「工資」,叫「服務費」,就不是勞動報酬
正解:名字可以隨便起,關鍵看怎麼發——是不是按月固定發?有沒有保底?是不是按工時或任務量計算?如果是,那就是勞動報酬,換什麼「馬甲」都掩蓋不了。
忽悠4:新業態是靈活用工,不構成勞動關係
正解:「靈活」只是工作形式更自由一些(比如不用坐班、可以搶單),但它否定不了「被管理」的本質。勞動者接受單位考勤、按月領薪、乾的是主營業務,就有可能與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
忽悠5:勞動者可以自己安排工作內容,所以沒被單位管
正解:單位只要控制了勞動者的核心工作(如考勤、時長、任務量、獎懲規則),就算勞動者有一些小自由(比如可以短暫暫停接單休息),也屬於實質性管理。法律認可「細節自由」,但更看重「核心控制」。
五、遇到「假合作、真用工」,這樣維權!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的是「合作協議」「勞務合同」等,但實際上又符合勞動關係的構成條件,在被無故辭退、拖欠工資、沒交社保、亂扣錢的情況下,請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第一步:留證據
證據是維權的「命根子」。建議按這五類來收集:
管理類:考勤表、排班表、派單記錄、工作群聊天記錄、請假審批、獎懲通知等。這些能證明「單位在管你」。
報酬類:工資條、銀行流水、轉賬記錄、核算明細等。重點標出固定發放的部分,證明「單位給你發錢」。
身份類:工牌、工服、平台工號、入職登記表、培訓記錄、單位對外宣傳有你名字的材料。證明「你是他們的人」。
業務類:工作記錄、服務憑證、單位賬號或設備使用記錄、客戶溝通記錄等。證明「你乾的是單位的活」。
糾紛類:辭退通知、協商聊天記錄、欠薪憑證、扣薪通知。證明「權益被侵害」。
另外還有個小技巧,建議所有證據用「紙質+電子」雙備份,聊天記錄千萬別刪,銀行流水盡量導出PDF。證據越全,維權的勝算越大。
第二步:先協商,留好記錄
證據整理好之後,可以試著和單位溝通,明確提出訴求:確認勞動關係、補繳社保、支付欠薪、違法辭退的賠償金等。
溝通時盡量用微信、郵件等可以留痕的方式。如果達成一致,一定要簽書面協議,寫明什麼時候給錢、辦手續。如果對方不認或者拖延,就進入下一步。
第三步:找勞動部門或申請仲裁
投訴:可以去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適合快速處理欠薪、社保等問題,這個途徑比較快。
勞動仲裁:這是確認勞動關係的主要途徑。去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收費。可以同時要求確認勞動關係、支付欠薪、未簽合同的二倍工資、違法辭退賠償等。申請時需要提交: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單位工商信息(可以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到)、證據材料。然後按時參加仲裁庭審就行。
第四步:不服仲裁,去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收到裁決書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重新審查證據,最終認定是不是勞動關係。雖然這一步比仲裁慢一些,但也是最權威的終局救濟。
新業態不是「法外之地」
用人單位靈活用工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與其花心思鑽空子
不如規範用工、合法經營
從提升公司品牌形象和用戶口碑方面下功夫
動歪心思鑽法律空子不僅需要賠錢
還丟了公司信譽
而每一位勞動者
不管你簽的合同叫什麼名字
只要按月領薪、接受管理
認認真真工作
法律就會站在你這一邊,為你撐腰
來源:天平陽光客戶端
責任編輯:字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