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轉發公司推文到朋友圈,不轉發就要被開除,這合理嗎?1月13日,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案件,小劉因未轉發公司產品推文到朋友圈被開除,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向小劉支付賠償金。
小劉系某銷售公司商務總監。2020年12月28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總在營銷管理中心微信群表示,截至今晚12點,如未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轉發公司的產品推文,都將被公司開除。而小劉未在當晚12點前轉發。
2020年12月30日,李總通過微信通知小劉,以小劉未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轉發公司的產品推文為由將小劉開除。同日,該公司人力資源部發文,以小劉未嚴格執行轉發產品推文為由,要求小劉去人力資源部報到,並強調所有人員必須聽從指揮。小劉稱,人事經理口頭通知其於2021年1月6日被公司辭退。
小劉認為,公司因未在微信群和朋友圈轉發推文而解除合同系違法解除,於2021年12月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公司辯稱,小劉系因侵佔公司財產被辭退,而非因未轉發推文。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公司在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時,應出具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載明解除的事由,在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小劉侵佔公司財產的情況下,結合李總「不轉發立馬開除」的表態以及雙方的微信聊天內容,可以認定小劉的訴稱理由成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向小劉支付賠償金。
來源: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現代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