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導報·11月12日訊(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思法)拿到勞動合同時,你認真看過「試用期」的約定嗎?很多人誤以為試用期長短由公司說了算,卻不知這裡藏著明確的法律邊界,一旦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不僅要補齊工資差額,還得支付賠償金。近日,思明區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5年1月1日,程序員小張(化名)入職一家科技公司,雙方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兩年,月工資標準為10000元,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工資為8000元。
入職後,科技公司向小張支付了三個月的試用期工資。自2025年4月起,科技公司按轉正標準向小張支付工資。
直到7月小張離職,他才得知按照他的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不能超過兩個月,而科技公司約定了三個月試用期。
小張起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工資差額2000元,以及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10000元。
公司認為,三個月的試用期是雙方約定好的,公司也都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小張的工資福利待遇,不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而科技公司與小張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因此,科技公司與小張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現科技公司與小張約定試用期三個月,違反法律規定,小張要求科技公司按轉正工資補齊差額2000元及賠償金10000元,理由成立,法院判決予以支持。
此案歷經二審,最終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