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自訴人趙某對被告人張某1犯故意傷害罪的指控,自訴人即被害人趙某明確陳述她的傷是張某2造成的,公安人員問其對筆錄有無補充時她才說張某2的兒子又踹她右胯骨兩腳。證人夏某1證言明確證實當時參與打仗的有她、她姐、她母親還有張某2及其兒媳,她母親被打倒在地上時,她沒見到張某2兒子,打完之後他們都進院了,把門鎖上之後,她去接警察回來時才見到張某2兒子。被告人張某1供述本案發生時他還沒起床,他父親張某2和妻子王某跟鄰居她們衝突他沒看見。被告人張某2供述張某1是王某把院子門鎖上之後出來的,打架時張某1在屋裡睡覺,沒看見他們打架的過程。雖然證人夏某2證言體現她看見張某2兒子讓她母親起來,說她母親裝病、別耍賴,用腳踢在她母親腦袋一腳,踹她母親腰上三腳;這時她們就不打了,張某2兒媳把張某2推院里了,把家院里的門都鎖上了,就報警了。她當時沒看見妹妹拿木頭棒子。她母親被打時是否還手,她忘了。而夏某2證言先體現看見張某2回他家院內,她就顧她母親了;夏某1證言體現她沒見到張某2兒子,打完之後他們都進院把門鎖上了。自訴人陳述體現張某1又踹她右胯骨兩腳、夏某2證言體現張某1用腳踢在她母親腦袋一腳、踹她母親腰上三腳,上述內容與她們證實張某2廝打自訴人的內容相互矛盾,且沒有其他任何證據佐證,故自訴人指控被告人張某1犯故意傷害罪證據不足。
自訴人趙某與被告人張某1、張某2原系鄰里關係。2017年1月8日6時30分許,被告人張某2與自訴人次女夏某1因兩家共用院落大門門鎖先行發生口角並有肢體接觸後,自訴人長女夏某2與夏某1到被告人張某2家院里找張某2理論,張某2兒媳王某往出推夏某2與夏某1時雙方發生廝打,夏某2將王某面部撓傷,自訴人趙某持木棍到張某2跟前理論並抽打張某2,夏某1亦持有木棒,張某2搶木棒與木棍又發生廝打過程中,將自訴人左側肩部、右側腰胯部致傷,自訴人倒地。夏某1報警後警察到達現場,120急救車將自訴人送入四平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8天,出院診斷為右股骨頸骨折、左肩峰骨折、頭外傷、雙肺挫傷。經四平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傷者趙某左肩部外傷致左肩胛骨肩峰骨折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傷者趙某右下肢外傷致右股骨頸骨折以行假體置換之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
法院認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