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相撞後索賠3.8萬,為何法院只判賠2.9萬?

在電動自行車出行日益普遍的當下

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時有發生

若事故責任已明確

為何索賠金額與判決結果存在差距?

本期法官說法將結合典型案例

解讀交通事故賠償中的「合理認定」原則

為大家提供清晰的維權指引

一、基本案情

某天夜裡,王亮(化名)騎著電動自行車出門,沒注意到前方同樣騎行的周虹(化名),與其發生了碰撞。這一撞,周虹傷得不輕——左腕關節損傷、左手中指指骨骨折,兩車也都有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經調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王亮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周虹無責任。本以為責任清晰,賠償就能順理成章,可到了談錢的時候,雙方卻鬧僵了:周虹算了筆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加起來要3.8萬元,可王亮卻覺得太多了,一口咬定「沒住院就不該要護理費」「沒鑒定出傷殘等級就不認可鑒定費」,不願按照周虹主張的金額賠償。

協商無果後,周虹一紙訴狀將王亮告到海勃灣區人民法院。

二、法院審理

賠償金額非「單方主張」,證據與標準才是核心依據。承辦法官開庭後仔細核對證據,最終認定的賠償金額和周虹主張金額相差近9000元,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01

醫療費:以有效憑證為依據

周虹主張醫療費7300元,但法院核對醫院門診收費憑證、購葯發票後,發現實際合理支出是7008.1元。

02

誤工費:以實際收入為基準

周虹主張按54045元/年的標準核算120天誤工費17768元,但經法院核查其銀行流水、工資證明等,認定誤工費為10970.4元,對超出實際收入的主張不予支持。

03

護理費: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

王亮以「周虹未住院」為由拒絕支付護理費,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明確護理期60日),參照城鎮居民服務業私營單位平均工資標準,核定護理費7425元,依法支持了周虹的護理費主張。

周虹主張的3000元營養費、950元鑒定費、122元交通費,經法院核定與其主張一致,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認定周虹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共計29475元,判令王某向周虹賠償該款項,並駁回周虹超出合理範圍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四、法官提醒

一、規範出行

騎電動自行車出行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安全意識,不搶行、不闖燈,規避騎行風險。

二、留存證據

事故發生後,應第一時間留存好關鍵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診療記錄、費用支付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收入證明等,確保後續維權有充分的證據支撐。

三、理性索賠

主張賠償時,需以自身實際損失為依據,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避免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訴求。不合理的索賠不僅可能無法獲得法院支持,還會增加自身訴訟成本與負擔。

文字:呂月月

來源: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