鋌而走險賣假酒
想以「低成本」
獲取「高回報」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下旬,楊某聯繫仇某(另案處理),約定以1800元/箱的價格購買假冒茅台飛天系列53°白酒。
仇某聯繫劉某幫助其製造假冒茅台系列酒,同年5月26日,劉某按照仇某的要求,將製作好的110箱假冒茅台酒賣給楊某,非法經營數額約19萬餘元。
2023年1月至2024年9月,楊某、何某以物流發貨、代收貨款的方式,將假冒茅台酒銷售至全國各地。據統計,二人銷售假冒茅台酒的金額共計人民幣202萬餘元,獲利至少70萬元。
2024年9月13日,公安機關在楊某、何某租賃的房屋內查獲未售出的假冒茅台酒共計726瓶,貨值金額21萬餘元。經鑒定,上述產品均系假冒茅台品牌註冊商標的商品。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楊某明知系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銷售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人劉某夥同他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根據被告人何某、楊某、劉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處上述三名被告人相應刑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制售假冒商標產品的犯罪行為
人民法院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為營造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
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來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