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自訴人曹某與被告周某雙方系朋友關係,二被告系夫妻關係,2021年10月20日經自訴人與被告人曹某雙方協商達成代養羊合同一份,雙方約定,原告出資購買大母羊33隻,小母羊16隻,種羊二隻共51隻羊。總價值人民幣71300元,由被告曹某代養,自訴人每隻羊每年給付被告周某人民幣400元,以支付被告提供場地、飼料、疫苗、接羔、飼養等費用,並約定被告未經自訴人允許不得私自出售、宰殺、抵押、轉讓等。雙方簽訂合同後,自訴人曹某於2021年10月20日將51隻交給被告周某代養。期間,自訴人曹某與被告人周某多次電話聯繫,確認飼養羊的數量,2022年5月25日,自訴人曹某到被告人周某處,發現只有羊只49隻,遂報警,後清點數量為49隻,自訴人將49隻羊拉走後賣了27500元。
另查明,2022年6月28日周某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曹某給付51隻羊人工費20400元,及墊付飼料款。
法院認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自訴人曹某與被告人周某達成代養羊協議,代養羊期間產生的天然孳息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自訴人所有,但自訴人曹某控訴被告人周某、唐某代養羊只達到78隻,並出賣羊只錢款用於周某住院治療的,僅憑錄音無其它證據佐證,不能排除其它合理懷疑,認定被告人周某非法佔有的主觀目的及行為的證據不足;自訴人控訴侵佔羊只的數量及價值均沒有相關證據支持;綜上本院對其控訴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被告人周某、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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