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保密宣傳教育月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今天學習第二章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1988年9月5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章 國家秘密的範圍和密級
第十三條 下列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泄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一)國家事務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二)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
(三)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事項;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
(五)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
(六)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
(七)經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其他秘密事項。
政黨的秘密事項中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國家秘密。
第十四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以下簡稱保密事項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或者會同有關中央國家機關規定。
軍事方面的保密事項範圍,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保密事項範圍的確定應當遵循必要、合理原則,科學論證評估,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應當在有關範圍內公布。
第十六條 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審核批准。
第十七條 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級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單位可以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特殊情況下無法按照上述規定授權定密的,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予機關、單位定密許可權。具體的定密許可權、授權範圍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下級機關、單位認為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有關定密事項屬於上級機關、單位的定密許可權,應當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立即報請上級機關、單位確定;沒有上級機關、單位的,應當立即提請有相應定密許可權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在其工作範圍內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
第十八條 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或者辦理其他機關、單位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派生定密的,應當根據所執行、辦理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
第十九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保密事項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有條件的可以標註密點。
第二十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
第二十一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範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該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批准。原定密機關、單位對擴大國家秘密的知悉範圍有明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關、單位對承載國家秘密的紙介質、光介質、電磁介質等載體(以下簡稱國家秘密載體)以及屬於國家秘密的設備、產品,應當作出國家秘密標誌。
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國家秘密標誌。
不屬於國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國家秘密標誌。
第二十三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變更。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的變更,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變更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知悉範圍內的機關、單位或者人員。
第二十四條 機關、單位應當每年審核所確定的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滿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內因保密事項範圍調整不再作為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後不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繼續保密的,應當及時解密;需要延長保密期限的,應當在原保密期限屆滿前重新確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提前解密或者延長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機關、單位決定,也可以由其上級機關決定。
第二十五條 機關、單位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或者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保密規定確定。
下期學習第三章《保密制度
來源:國家保密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