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14日上午,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廣西南寧市原副市長劉為民受賄罪案,對被告人劉為民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對被告人劉為民受賄所得的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被告人劉為民利用擔任南寧市農業局局長、南寧市興寧區區長、區委書記、南寧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主黎某某、賴某某等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工作調動和人事招考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51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為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劉為民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具有認罪認罰、積極退贓、繳納部分罰金情節,依法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被告人劉為民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庭審。
【來源: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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