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安吉州森林分局先後接到兩名群眾報警,稱自己在網上購買到疑似「A貨」的品牌女包。
接警後,民警立即將該包送至該品牌方專業檢測部門進行鑒定,檢測結果證實,兩人所購買的女包不符合該品牌包的正品生產要求,屬於假冒產品。
根據受害者提供的網購信息,民警循線追蹤到兩家發貨的網店,地址位於廣東省佛山市,具有一定關聯性。根據調取網店信息分析研判並成功鎖定犯罪嫌疑人趙某、姜某與費某。
經細緻偵查,最終確定該犯罪團伙人員分工、倉儲位置及進貨、售賣的情況。民警立即兵分兩路,趕赴佛山、泰州兩地,成功將犯罪嫌疑人姜某、費某抓獲,搗毀倉庫1處、售假窩點2處,現場繳獲假包1000餘件,涉案金額300餘萬元。
經查,犯罪嫌疑人姜某、費某為牟取暴利,自今年3月份起,從「上家」趙某處購置假包,鋪貨到自己所經營的網店,打著「代購」「正品」等噱頭,以每件300元左右的價格進行銷售,銷售成功便由趙某進行統一發貨。
截至目前,兩人共售賣假包4000餘個,非法獲利40餘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姜某、費某因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已被吉州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趙某已被列為網逃,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行為。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假冒註冊商標罪】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內容來源:吉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