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公路建設是怎樣進行的?我們能借鑒嗎?

文|安德烈的筆記

編輯|安德烈的筆記

公路

在現代經濟社會中,交通運輸是確保正常的社會生產和流通以及人們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條件之一,是社會經濟的動脈。

公路是汽車運輸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交通設施。

不僅如此,公路又是人們行走的最基本的空間、生活環境的空間、城市防災的空間和容納城市一些基礎設施的空間。

公路在現代社會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戰後日本公路建設事業的極端落後的狀態,向日本壟斷資產階級及其政府提出了重要而艱巨的課題,即如何迅速地發展公路事業,以適應社會經濟現代化的需要。

日本政府為了迅速改變公路建設和管理的落後面貌,制定出一系列相應的計劃和法律,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來保證計劃和法律的實施

從第一個公路整備五年計劃的始年1954年到第八個五年計劃的終年1982年,利用不到30年的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建立了以高速公路為樞紐的四通八達的公路交通網,迅速提高了公路鋪砌率,改善了公路的質量,並逐步建立起公路的多機能化體系,從而基本上適應了戰後日本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

研究戰後日本公路建設的經驗,將會給我國公路運輸事業以啟迪。

公路的結構標準和種類

為了充分調動和利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建立起高質量的、便於規劃和管理的、並且適應於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公路體系,日本政府制定了有關制度和法律,明確規定了各種公路的結構及其必須達到的技術標準,以及公路的等級標準和分類標準。

日本政府根據公路法的有關規定所頒布的《公路結構令》,規定了新建和改建公路的一般技術標準。

從1971年4月開始實行《公路結構令)以來,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全部都是根據此法計劃設計的。

《公路結構令》按照地區、地形以及計劃交通量,將公路區分為不同的種類和級別,同時從結構的角度分類為15種規格。

在此基礎上,它規定了與上述分類相適應的車道的寬度、建築範圍、線形(彎度)、視距、坡度等標準,從而建立起從高規格公路到低規格公路的公路結構體系。

日本政府通過頒布《公路結構令》,科學地合理地規定各種公路結構的技術標準,這不僅保證了公路的高質量,而且為計劃和設計公路建設奠定了技術基礎。

合理地區分公路的種類,對公路的建設和管理有著重要的意義。

為此,日本政府在《公路法》中專設公路分類的條款。

根據有關法律條款,日本的公路分為四種,並且對每一種公路的建設和管理,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這是日本的公路建設事業取得重大成就的一個重要原因。

按照日本的公路法,所謂公路是指供給一般交通使用的路。

它是由隧道、橋樑、渡船設施、交通用電梯等與公路主體組成為一體化,並保全其效用的綜合設施。

日本公路法第三條將公路分為四類,即高速汽車公路(簡稱高速公路)、國家一般公路(即國道)、都道府縣公路和市町村公路。

高速公路。

高速公路是供給汽車高速通行所使用的公路。

它是構成全國汽車交通網的樞紐,與國家利益有重大關係的公路,它連接著全國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重要地區。

這類公路大部分是在符合高速汽車公路法第四條的必要條件的公路中,經過國土開發幹線汽車公路建設審議會的討論,並且按照有關政令指定的路線,是從國土開發幹線汽車公路的預定路線中選定的。

高速公路是根據1957年的公路法修正條例新追加的公路種類,如東名(東京——名古屋)、名神(名古屋——神戶)等高速公路。

由於建設公路的緊迫性、籌集資金的困難等原因,把高速公路全部劃分收費公路。

國家一般公路。

國家一般公路(即國道)是指與高速公路相配合,構成全國性幹線公路網路的公路。

它是在符合公路法第五條必要條件的道路中,按照有關政令指定的路線。

從1952年制定現行《公路法》到1964年,日本把連接都道府縣廳所在地等特別重要城市的公路規定為一級公路,其餘的公路規定為二級公路

1964年廢止了這種公路分類方法,將兩者都統稱為國家一般公路。

在國家一般公路中,凡是交通量較多並已大體完成重建的幹線區間,須由建設省大臣管理。

通常稱其為「指定區間」。

都道府縣公路。

都道府縣公路是指構成地方性幹線公路網路的部分。

它是在符合公路法第七條所規定的必要條件的公路中,經過都道府縣議會議決,並由都道府縣知事認定的路線。

日本把這種公路規定為主要的地方公路,其餘的叫做一般都道府縣公路,以示區別。

市町村公路。

市町村公路是在市町村區域內的公路,是經市町村議會的討論,由市町村長官認定的路線。

這種公路沒有其他公路所具備的法律上的條件。

從公路的長度上看,市町村公路占日本公路總延長里程的大部分。

它作為腳下公路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其整備非常落後。

為此,日本政府一方面充實全國性幹線公路——高速公路和國家一般公路的整備,同時對構成地方幹線公路網路主要組成部分的市町村幹線公路的整備,也給予優先照顧。

據統計,到1979年日本已有高速公路2,579公里,普通公路1,103,731公里。

此外,還有一種習慣公路分類法。

即把非高速公路劃為一般國家公路,而把都道府縣和市町村公路叫做地方公路。

但這種分類方法沒有法律依據。

日本公路建設事業的分類及其實施體制

日本的公路建設事業對每一類公路都分有新建、改建、保養、維修、交通安全等事業形態。

但在公路整備五年計劃中卻不照此分類公路事業,而以公路建設事業所需要的資金籌集方式為基礎,分為一般公路建設事業、收費公路建設事業和地方單獨建設事業三種。

一般公路建設事業就是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各自負擔費用所進行的事業,它是由國家直接進行的直轄事業和地方公共團體利用國家撥付地方的補助金建設起來的。

收費公路建設事業是根據公路整備特別措施法,把借款作為主要的資金來源,以日本公路公團等有關公路公團和公社為中心進行的事業。

公路本應由中央和地方政府以租稅為主要財源進行建設,並免費使用的交通綜合設施。

但在日本只靠公共事業費用進行公路建設,是滿足不了急劇增長的交通運輸需要,因此,日本政府採用收費公路制度。

現在,高速公路及其他收費公路,在日本公路事業中居重要地位。

地方單獨建設事業,就是地方公共團體獨資興辦的公路建設事業。

過去它主要從事維修等比較簡單的事業,但近年來其事業規模不斷擴大,重建事業也進展很快。

公路建設事業的實施體制是按相應的法律建立起來的。

按照公路法和其他有關法令,管理整個公路行政的國家機關是建設省。

公路的建設、管理等具體事業,是由有關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負責進行的,這些團體是與不同種類公路的公路管理者相對應的。

所謂公路管理者就是掌握並行使公路的新建、改建、保養、維修等權利的人或部門。

高速汽車公路法和公路法關於公路管理者的規定,是與公路的種類相對應的。

直轄事業主要是由國家在指定區間內進行的一般公路事業。

它由建設省下屬八個地方建設局、北海道開發局沖繩縣的沖繩綜合事務局具體負責進行的。

以指定區間外的一般公路、都道府縣公路和市町村公路為中心的補助事業和地方單獨事業,主要由地方公共團體作為事業主體負責進行的。

收費公路事業是由地方公共團體作為事業的主體而進行的事業。

其中大部分是由公團和公社作為事業主體,代行其部分管理權,進行建設和管理。

如上所述,日本政府根據當時日本經濟的實際情況和將來的發展趨勢,對公路建設事業合理地進行分類,建立起與之相適應的實施體制,從而廣泛地調動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和民間等各方面的積極性,有效地籌集和利用巨額建設資金,加強了政府對公路建設事業的統一管理,促進了官方和民間的協作,由此推動了公路建設事業的迅速發展,以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