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酒後的「大力士」較量
竟導致手臂骨折
是對方犯規
還是自擔風險


案情簡介
2024年8月的一天,馮某與程某等人在KTV聚會。兩人均常年堅持健身,此前多次在聚會中進行掰手腕活動。當晚飲酒後,雙方決定在KTV房間內的桌子上進行掰手腕比賽。
比賽過程中,馮某突感不適,由程某及其他在場人員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馮某右肱骨骨折、右前臂橈神經損傷,接受手術治療後住院6天,出院醫囑建議全休3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3.9萬餘元,其中程某實際墊付2700餘元。馮某住院期間,程某的弟弟到醫院陪護。
因雙方就剩餘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馮某將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程某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相關費用。
庭審中,馮某主張程某在掰手腕時存在身體騰空、臀部及手肘離桌等不規範動作。其兄作為證人出庭,但承認本人未在場,證言系轉述馮某女友的表述。馮某女友也未在現場目擊。程某對該主張及證言均不予認可,辯稱其未實施超出正常競技範圍的動作。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首先,掰手腕活動具有競技對抗性,存在肌肉拉傷、骨折等潛在人身風險,屬於前述法律規定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範疇。其次,程某、馮某均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二人此前多次參與掰手腕活動,對該活動的潛在風險應有明確認知,本次活動系雙方飲酒後基於共同娛樂意願自願參與,不存在強迫或脅迫情形。
關於程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馮某主張程某有身體騰空等違規動作,但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佐證。其申請的證人系近親屬,與馮某存在利害關係,且證言為間接傳聞證據,證人及轉述人均未親歷現場,證明力不足,不能作為認定程某存在過錯的依據。現有證據既無法證明程某在活動中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主觀故意,亦無法證明程某存在明顯偏離合理競技行為的重大過失。
本案符合自甘風險規則適用條件,故馮某主張程某承擔賠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駁回馮某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掰手腕作為力量對抗性活動,在競技過程中因瞬間爆發力可能造成手臂損傷,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適用該條款確立的「自甘風險」規則需滿足四個條件:活動具有固有風險、參與者自願參加、損害因活動中的行為導致、其他參加者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本案中,雙方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此前多次參與掰手腕活動,對相關風險有清晰認知,此次系自願參與。馮某主張程某存在違規動作,但僅有親屬傳來的間接證言,無有效證據證明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且程某在事發後積極協助送醫,已盡到救助義務。因此,本案符合「自甘風險」 的構成要件,程某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需要強調的是,「自甘風險」並非絕對免責。若活動中存在故意傷害或嚴重違規行為,加害方仍應承擔責任。法官提醒,參加對抗性文體活動前,參與者請務必提前評估自身身體狀況,結合自身體能與健康條件理性判斷,切勿衝動參加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活動項目。活動過程中如不慎發生人身傷害,請注意第一時間留存現場照片、視頻、診療記錄等相關證據,以便後續維權處理。同時,活動參與者均應遵守活動規則,履行相互關照、合理避讓的注意義務,共同保障活動安全開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作者:袁璠、陳佳婷
來源:寶安區法院、深圳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