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律師法》修正案頒布:無證執業及法庭外法律服務最高可罰款1000萬緬幣及判處三年監禁
緬甸已頒布實施《律師法修正法》,該修正案規定,未持有資格證書且未在法院註冊登記而作為律師代理案件,或在法院外從事任何法律相關業務者,最高可被處以1000萬緬幣的罰款及三年監禁。
國家國防與安全委員會依據《緬甸聯邦共和國憲法》第427條頒布了該法律。該法律被定名為《律師法修正法》。
修正案內容顯示,在現行《律師法》第3條(a)款之後,新增了"無論是否收取費用,以不正當意圖作為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提起訴訟或進行辯護者,或"的表述。同時,在第10條的規定之後,補充了"此外,不得以律師身份從事任何法院外的法律相關業務"的條文。
修正案對《律師法》第32條第一款進行了替換,新條文規定:"任何人違反第10條的規定,在任何法院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或以律師身份從事法院外法律相關業務,將被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處以最低100萬緬幣至最高1000萬緬幣的罰款,或並罰。"
同樣,現行《律師法》第33條中"將被處以最高200緬幣的罰款;若未能繳納罰款,將在民事監獄面臨最高3個月的監禁"的表述,已被替換為"將被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處以最低100萬緬幣至最高1000萬緬幣的罰款,或並罰。此外,還將根據第13條的規定被追究責任。"


《律師法》第34條中"根據該法院或該部門主管官員的命令,將被處以最高500緬幣的罰款;若未能繳納罰款,將在民事監獄面臨最高6個月的監禁"的表述,已被替換為"將被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處以最低100萬緬幣至最高1000萬緬幣的罰款,或並罰。此外,還將根據第13條的規定被追究責任。"
對《律師法》第36條的修改包括:(a) 將第(3)分款中的"在相關的每個法院"替換為"在各個法院";(b) 將第(6)分款中的"將被處以最高3個月監禁,或最高500緬幣罰款,或兩者並罰"替換為"將被處以不超過三年的監禁,或處以最低100萬緬幣至最高1000萬緬幣的罰款,或並罰。此外,還將根據第13條的規定被追究責任。"
此前頒布的《律師法》第10條規定:"除本法或任何其他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未持有根據第7條頒發的資格證書,並且未在該法院或其下屬任何法院註冊登記,則不得在任何法院以律師身份代理案件。"目前的新修正案正是對該第10條進行的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