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2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組織,參加組織生活。各級黨委或常委都應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交流思想,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第八條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規定:「堅持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制度。會前要廣泛聽取意見、深入談心交心,會上要認真查擺問題、深刻剖析根源、明確整改方向,會後要逐一整改落實。上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定期、隨機參加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組織生活會,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中央政治局帶頭開好民主生活會。」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6年11月30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從2016年12月23日起施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幹部,是指縣以上黨的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委員會委員,黨組(黨委)成員,以及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幹部。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的黨組(黨委)成員,執行本規定。」和第十九條:「國有企業黨組織、高等學校黨組織、鄉鎮黨委等基層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參照本規定執行。」等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民主生活會是「黨組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是黨的一項組織生活制度,對民主生活會召開的程序、內容、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召開民主生活會的主體為黨組織領導班子、各級黨委或常委、黨組(黨委)等黨的組織或機構。二是,明確參加人員為黨組織班子成員、各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工作委員會委員、黨組(黨委)成員,以及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人民團體)的黨員領導幹部,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的黨組(黨委)成員執行本規定,國有企業黨組織、高等學校黨組織、鄉鎮黨委等基層黨組織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參照本規定執行。
民主生活會召開的主體和人員明確後,回答:單位行政領導班子中黨員領導幹部如何參加民主生活會?,這一問題就比較容易了。單位行政領導班子中的黨員領導幹部,應參加本單位黨組織或黨的機構的民主生活會,如果單位沒有黨組織和黨的機構,或有黨組織或黨的機構按規定又不召開民主生活會的情況下,行政領導班子的黨員領導幹部應就近參加上級黨組(黨委)或本系統本領域相近單位黨組(黨委)的民主生活會,或報上級組織部門,指定參加某個黨組(黨委)或的黨機構的民主生活會。行政領導班子中黨員領導幹部按照召開民主生活會的主體要求,積极參加民主生活會,會前要認真開展學習、談心談話、徵求意見、撰寫民主生活會發言提綱等工作,會上要深入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認真查擺問題,會後要做好問題整改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