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九派新聞特約評論員 舒聖祥
明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即將正式施行。新法專門新增了補充條款,明確14周歲以上未成年人及70周歲以上老年人,若違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都可能被執行行政拘留。

黑龍江一名16歲女生遭同學霸凌,被迫在零下的室外脫衣,施暴者卻因未成年未被拘留;陝西一名14歲少年,半年內四次違法,也因年齡逃過拘留;湖北一位七旬老人私種罌粟,同樣沒被執行拘留……長期以來,年齡似乎成了一張「免罰金牌」。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以相對不拘留取代絕對不拘留,既守住了關懷底線,更彰顯了公平正義。
從法理維度看,法治的核心要義在於過罰相當,即處罰力度與違法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匹配。舊法對14至16周歲未成年人、16至18周歲初次違法者及70周歲以上老年人的絕對不拘留規定,雖蘊含保護特殊群體的立法善意,但在實踐中逐漸異化為部分人的違法護身符。當年齡成為凌駕於違法事實之上的絕對豁免理由,法律的懲戒功能與預防價值便會大打折扣。
新增的補充條款,通過「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和「一年內二次以上違法」的限定,構建起一般從寬、例外從嚴的處罰體系,實現了法理邏輯的閉環。一方面,堅守了對特殊群體的寬宥原則,多數輕微違法者仍能獲得教育矯正機會;另一方面,打破了年齡的絕對特權,讓惡性違法者無法再借年齡逃避應有懲戒,維護了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
在情理層面,增加的補充條款具有溫度與深度。法律不是冰冷的條文,它承載著社會倫理與公眾情感。絕對不拘留條款,在保護特殊群體的同時,難免會讓受害者的情感訴求與社會公平感受到傷害。新法的修訂,回應了這種情理失衡。當惡性違法行為發生時,讓違法者承擔相應責任,契合了公眾對懲惡揚善的情理期待,既是對受害者的情感慰藉,也是對社會公平感的修復。
新法通過但書條款構建的例外規則,創設了法律責任的動態評估機制:將保護範圍精準限定於值得保護的輕微違法者,對屢教不改和惡性違法者依法追責。這種設計,為執法者預留了價值判斷空間,使法律適用更能回應複雜多變的現實需求。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突破特定閾值,法律保護的天平就會向公共利益傾斜。這並非簡單的「嚴刑峻法」,而是在公平與關懷之間尋找更精細的平衡點。
當然,法律的修訂只是第一步。如何準確界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如何確保執法過程的公正透明,如何在懲戒的同時做好教育挽救工作,還有待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對於未成年人,執法仍應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拘留僅適用於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對於老年人,要落實執行拘留前的身體評估、必要的醫療照顧等規定,避免一放了之的縱容,杜絕一拘了之的機械,真正做到嚴而有度、寬而有界。
法諺有云: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當年齡不再成為逃避責任的絕對護身符,法律的權威才能真正樹立。新法的實施,向社會傳遞出明確信號:任何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法治社會沒有「法外之人」。法治的進步,不是簡單的從嚴或從寬,而是在複雜的社會現實中尋找合理的平衡點。
【來源:九派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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