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毛坯房漏水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萍鄉某投資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商)系某小區樓盤的開發商,該小區商品房於2019年9月5日完成竣工驗收。原告劉某系該小區某棟9樓的業主,收房後即裝修入住;馮某系同樓棟10樓的業主。
2021年4月18日,原告外出三天後回到家中發現天花板漏水,家中牆面、櫃體等均有滲水現象,遂聯繫物業公司告知漏水情況。後物業公司聯繫10樓業主馮某到案涉房屋樓上排查漏水原因,經檢查發現10樓房屋系空置毛坯房,房屋內廚房水管破裂積水15厘米深,導致房屋積水滲漏到9樓,物業公司隨即更換了水管堵口,組織人員清理積水。
期間,物業公司向開發商發送工作聯繫單,要求開發商安排人員維修並商談漏水賠償事宜,開發商回函表明因漏水原因不明拒絕承擔維修責任。原告因與多方商談賠償無果,遂將馮某、物業公司和開發商訴至法院。
經原告申請法院委託專業機構對因漏水導致的財產損失情況進行評估,評估財產損失為5.8萬餘元,併產生評估費1萬元,故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共計6.8萬餘元。另查明,10樓水表總閥設置於樓道過道的水表井房,水表井房鑰匙由物業公司管理,事發時水表井房門是未上鎖狀態。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和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劉某和馮某所購商品房竣工驗收時間為2019年9月5日,劉某於2021年4月22日發現馮某購買的毛坯房內水管破裂漏水導致財產損害,事發時處於工程保修期內,開發商有義務進行維修。商品房漏水問題發生在保修期內,開發商未能舉證商品房存在漏水問題非因質量問題的情況下,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開發商應對原告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作為管理方,並無證據證明其在供水或管理公共水表房中存在過錯,故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馮某收房後未裝修入住,事發時房屋為毛坯房,未進行任何裝修改動,也未開通供水業務,其對廚房水管破裂無法預見也無不當管理之處,馮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最終判決開發商萍鄉某投資公司賠償劉某6.8萬餘元。
法官提醒:房屋是安居之所,鄰里是守望之親。房屋發生漏水,並非「誰家住樓上就找誰」,也非「有事找物業」這麼簡單,問題的核心在於漏水原因的認定。一旦發現屬於工程質量問題的滲漏,業主應首要向開發商主張權利,依法理性維權,共同維護和諧美好的社區環境。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陳彩虹
編輯: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