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風預警天氣,小區高層住宅的空調外機隔板護欄被風吹落,從高空墜下砸壞樓下停放的車輛。這起看似由極端天氣引發的意外,究竟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還是人為管理的疏漏?近日,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對這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的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物業公司因未落實安全防範與設施維護義務,被判承擔70%的主要責任。

天降護欄砸傷車輛 監控顯示大風惹禍
7月31日,柳州氣象台發布天氣預報,提醒市民們當晚會有大風。家住柳州市魚峰區某小區的網約車司機黃某某將自己的一輛非營運車輛停放在7棟樓下地面公共停車位。
次日早上,黃某某發現愛車受損嚴重,車輛旁有兩塊疑似從高空墜落的空調隔板護欄。據他觀察,7棟903號房、1503號房的空調百葉窗隔板護欄脫落,車表面的砸傷痕迹殘留有空調隔板護欄油漆,地上嚴重變形的隔板護欄有車漆殘留。
黃某某當即向小區物業公司反映情況。物業人員查看監控視頻,事故過程得以還原:7月31日21時17分18秒,大風將7棟903號房的空調外機隔板護欄吹落,不到一分鐘,21時18分14秒,7棟1503號房的空調外機隔板護欄也隨之墜落。由於拍攝角度及方向問題,監控視頻沒有捕捉到空調外機隔板護欄砸到車輛的畫面。
此後,物業人員兩次組織黃某某與1503號房業主張某某、黃某、903號房業主韋某某、覃某某協調賠償事宜,均因各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8月2日,黃某某報警,依然沒有進展。
為明確損失金額,8月7日,黃某某委託廣西一家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受損部件的損失價值進行評估,結論為車輛損失價值2100元。黃某某支出評估費405元。
車主起訴鄰居物業 誰該為「墜物」買單?
協商無果後,黃某某向魚峰區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物業公司,以及4名涉事業主共同賠償車輛維修費2100元、評估費405元、資料複印和監控錄像光碟刻錄費98元、誤工費1500元,合計4103元。
誰該為「墜物」買單?庭審中,三方就「責任歸屬」展開辯論。
903號房業主韋某某、覃某某辯稱,空調外機護欄在交房時就已安裝上了,並非他們自行安裝。他們提出,空調外機護欄屬於建築外牆範圍,業主日常無法對外牆進行檢查和維護,而物業公司有責任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外牆維護應由物業公司負責,黃某某的損失也應由物業公司賠償。1503號房業主張某某、黃某則表示,停車位所處位置太接近樓下,有東西掉落很容易砸到車輛,停車位劃在這裡不合理,責任在物業公司。他們也認同空調外機護欄應由物業公司進行維護。
物業公司則提出兩點抗辯理由。一是按規劃設計及現場實際使用情況,各戶配備有多個專用設備平台用於安裝空調外機,業主對平台享有專有權利,負有管理維護的責任和義務,包括聘請監督空調安裝人員安裝牢固平台的所有部件。因此業主對平台墜物應承擔相應責任。二是事發前已收到極端天氣預警,護欄脫落是強風導致,屬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超出物業公司所能控制的範圍。而且事件發生後,物業公司已配合黃某某拍照取證、調取監控、組織調解,已盡到應有的工作職責和義務。
物業公司擔七成主責 兩戶業主分擔三成次責
魚峰區法院審理時援引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院認為,被風吹落的空調外機隔板護欄位於放置空調外機的平台房屋的外側,在構造上不具有獨立性,功能上為裝飾美化房屋外觀使用,並非業主自己安裝的物品,不屬於業主專有範圍,屬於共有部分。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企業,空調外機隔板護欄的管理人,負有檢查、修繕及維護的職責,在空調外機隔板護欄保修期屆滿後,更應及時排查危險、進行修繕。
物業公司收到天氣預警信息,未及時排查空調外機隔板護欄存在脫落的危險並進行加固修繕,未在事發區域停車位附近採取設置安全警戒線等安全防護措施,對黃某某的車輛被大風吹落的空調外機隔板護欄砸損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兩戶涉事人家在安裝空調外機時要先行拆除空調外機隔板護欄,不排除施工工人在重新裝回、固定空調外機隔板護欄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規範施工,導致存在空調外機隔板護欄脫落的危險,也需要對事故發生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酌定物業公司對黃某某的經濟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903號房業主韋某某、覃某某承擔15%的責任,1503號房業主張某某、黃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院指出,黃某某委託評估公司評估車輛損失為2100元,物業公司及韋某某等業主對此無異議,法院予以確認。黃某某為確定車輛受損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數額支出評估費,有權向侵權人主張。關於資料複印和監控錄像光碟刻錄費的請求沒有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雖然黃某某是網約車司機,但其受損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並非其用於網約車營運的車輛,其本人在事故中並未受傷,其主張誤工費沒有依據。
魚峰區法院作出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黃某某1753.5元;韋某某、覃某某賠償黃某某375.75元;張某某、黃某賠償黃某某375.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