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觀評論
張蘭蘭/文 上海虹口區46歲的蔣女士突然病逝,她父母早逝、未婚無子女,其生前好友及遠親吳先生希望用其遺產舉辦追思會併購買墓地,不料困難重重。社區工作人員告知,國家不可能允許購買墓地,頂多提供海葬。虹口區民政部門則表示,如果吳先生願意為蔣女士承辦後事,可以提出書面申請,但購置墓地的支出要在合理範圍內,且後續維護費用,仍需由吳先生承擔。至於何為支出的合理範圍,需由法院確定。目前,虹口區民政部門已牽頭聯合多方研究制定相關指引,推動相關問題的解決。
在少子化老齡化社會,獨身者遺產的處置問題越來越突出。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此已有具體規定和回應。根據民法典規定,蔣女士去世後,應由其生前住所地的虹口區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此舉並非所謂與民爭利,而是為了確保遺產得到及時、有效、妥善的處理。事實上,虹口區民政部門需要依法履行諸多職責,且若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受遺贈人、債權人損害的,還須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來說,虹口區民政部門應該履行民法典明確規定的下列職責:清理遺產並製作遺產清單;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處理獨身者的債權債務、繳納稅款;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吳先生與蔣女士所在公司一起墊付了3萬元醫藥費,可向虹口區民政部門主張從遺產中返還。
與此同時,虹口區民政部門也應當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例如用遺產承擔蔣女士的後事支出。「慎終追遠,民德歸厚矣」,用獨身者遺產承擔其後事支出,不僅是對逝者的體面告別,更是對生命的禮讚和對生者的教育。
根據一般人的理解,後事通常包括遺體運輸、火化、開追思會、購買骨灰盒、購買墓地等與殯葬相關的事項。如果吳先生墊資舉辦追思會和購買墓地的費用,可以主張從遺產中返還。
另外,「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中的「必要」,不僅體現在為逝者辦理後事的必要,也要求辦理後事支出的尺度應該限於必要範圍內。殯葬費用應當限於處理完逝者債權債務、繳納稅款後剩餘的遺產範圍內。即便剩餘遺產非常充裕,辦理後事也不宜鋪張浪費,可以參考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殯葬習俗,在剩餘遺產一定比例的範圍內,有尊嚴地完成殯葬即可。值得說明的是,上海殯葬改革政策所倡導的海葬等生態殯葬方式雖然更經濟、更環保,值得鼓勵,但也應當首先尊重逝者可查明的個人意願及當地殯葬習俗。
虹口區民政部門的做法,並沒有違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一般認為,墓地的後續維護事項,通常不屬於後事的範疇,而屬於親友對逝者追思憶念的體現。若墓地購買費用不包含維護費用,或者超過合同約定的維護期限後,由親友承擔也算合理。但是,民法典的適用可以更有溫度。
虹口區民政部門依法履行完上述職責後,若蔣女士的遺產仍有剩餘,則可以向法院提起無主財產確認之訴,經法院判決認定剩餘遺產無主後,遺產方才收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例如教育事業、醫療事業等。此外,也可探索用獨身者遺產設立公益信託,在沒有親友維護獨身者墓地的情況下,由公益信託提供定期基礎維護,讓「逝者安息」。這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公益。
「在民法慈母般的目光中,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國家」。獨身者遺產的處置,不僅關乎民法典的正確適用,還是社會文明對「每個生命都應該被善待」的承諾和踐行;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不僅是簡單的遺產清算,更是以法律之名守護生命的最後尊嚴;無主遺產歸公,是獨身者在身後對社會的持續貢獻,社會也應對逝者回饋善意和反哺。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民法研究所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