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海關總署原黨委委員、副署長孫玉寧受賄案,對被告人孫玉寧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追繳在案的孫玉寧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4年,被告人孫玉寧利用擔任長春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滿洲裏海關黨組書記、關長,鄭州海關黨組書記、關長,大連海關黨組(委)副書記、關長,海關總署黨委委員、副署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晉陞、轉業安置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072萬餘元。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孫玉寧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大部分已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9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孫玉寧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孫玉寧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
2024年9月24日消息,孫玉寧被查;今年3月14日消息,孫玉寧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經查,孫玉寧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在幹部選拔任用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搞錢色交易;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干預公共財政資金分配;貪婪腐化,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孫玉寧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孫玉寧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公開簡歷顯示,孫玉寧,男,漢族,1965年7月生,吉林舒蘭人,1985年8月參加工作,1988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省委黨校大學學歷。
他曾任:長春海關副關長,滿洲裏海關關長、黨組書記,鄭州海關關長、黨組書記,大連海關關長、黨委副書記等職。
2020年,他任海關總署副署長、黨委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