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將婚前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不少人誤解「婚前同居就分財產」、「反家暴殺人必輕判」,其實這些解讀都跑偏了。新規的核心並不是模糊邊界。

大家好,我是周兆成,這次新規出台讓我想起之前辦理過的一起鄭州家暴案,該案女方當事人遭企業家男方長期家暴,但訴訟後順利離婚,且女方也成功接回孩子,撫養權執行落地。所以,我想明確的是,不管是新規還是反家暴立法,核心都是給受害者撐傘,絕非給施暴者開綠燈,更不是同居關係的婚姻化。
先說說 「婚前同居認定為家庭成員」,這可不是讓同居等同於結婚。新規明確,只有長期共居、經濟互助、有穩定共同生活基礎的婚前同居關係,才會被納入反家暴的「家庭成員」範疇,而且僅限人身安全保護,和財產分割、繼承權沒有關聯。同居期間你的工資還是你的,共同買房按出資比例分,不用怕 「同居就被分家產」。之前山東馬某案就是典型,男方長期對同居女友進行情感操控、人格貶損,最後導致女方自殺身亡,放在以前可能只能按故意傷害罪模糊處理,現在新規下可以以虐待罪判刑三年兩個月。

再看 「為擺脫家暴反抗可從寬」,這也並不是說「反殺就可以輕判」。新規的核心是寬嚴相濟,對施暴者,手段殘忍、長期酗酒賭博家暴的,會依法從重,對受害者,只有長期遭受家暴、在恐懼無助下的反抗,才會綜合考量從寬。比如施暴者持續毆打兩小時後,受害者趁其不備反抗致傷,可能會認定為情節較輕;但如果是預謀報復、趁施暴者熟睡時故意殺人,就不能從寬。但是司法實踐中,還會考慮「受虐婦女綜合征」,這個法律概念是在70年代末由北美首次提出的,其實就是說,對長期受暴力虐待的婦女不再機械要求防衛必須發生在暴力正在進行時,這是對長期家暴受害者心理困境的正視。
網友的誤解大多源於混淆了「保護範圍」和「權利邊界」。有人擔心同居認定會讓施暴者輕判,其實新規對惡性暴力的懲處更嚴,比如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還繼續家暴,會以故意傷害罪和拒不執行裁定罪數罪併罰。這些誤解的背後,是大家對「家暴零容忍」的期待,而新規恰恰是回應這份期待,填補了法律對親密關係中隱形暴力的保護空白。
當然,新規也面臨一些挑戰,比如「穩定同居」的標準還需細化,精神虐待的取證難度較大,但這並不影響它的進步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