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
有哪些要點?

Q
什麼是有組織犯罪?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第二條)
Q
什麼是惡勢力組織?
A
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第二條)
Q
什麼是軟暴力?
A
為謀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第二十三條)

敲黑板
讓我們一起來看學習要點!
01
重拳出擊,嚴懲黑惡犯罪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
利用網路實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第二十三條)
限制出境
公安機關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第二十九條)
依法從嚴
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幹成員,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第二十二條)
區別於普通犯罪的羈押手段
對有組織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辦理案件和維護監管秩序的需要,可以採取異地羈押、分別羈押或者單獨羈押等措施。(第三十條)
異地執行、慎重減刑假釋
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異地執行刑罰。(第三十五條)
對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減刑的,執行機關應當依法提出減刑建議,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複核後,提請人民法院裁定。對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或者惡勢力組織的首要分子假釋的,適用前款規定的程序。(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案件,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機關參加審理,並通知被報請減刑、假釋的罪犯參加,聽取其意見。(第三十七條)
02
「打財斷血」,剷除經濟基礎
對涉黑惡犯罪財產全面調查、凍結、追繳、沒收。加強反洗錢力度,對涉黑惡犯罪中涉嫌洗錢活動的,公安機關與有關部門將合力打擊。
全面調查財產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其成員的財產狀況。(第四十條)
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實施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實已經查清,有證據證明其在犯罪期間獲得的財產高度可能屬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說明財產合法來源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沒收。(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
合力加強反洗錢力度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機構應當督促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發現與有組織犯罪有關的可疑交易活動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行調查,經調查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信息數據,提請協查與有組織犯罪相關的可疑交易活動,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併及時回復。(第四十二條)
03
深挖黑惡勢力「保護傘」
保障「打傘破網」
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全面調查,依法作出處理:
(一)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二)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三)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四)在查辦有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五)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第五十條 )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換屆選舉中的聯審機制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第十二條)
04
防範黑惡勢力侵害未成年人
建立防範有組織犯罪
侵害校園工作機制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學生防範有組織犯罪的意識,教育引導學生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範有組織犯罪的侵害。(第十一條)
發展未成年人參與犯罪
從重處罰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七條)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汕頭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