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動自行車出行日益普遍的當下
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時有發生
若事故責任已明確
為何索賠金額與判決結果存在差距?
本期法官說法將結合典型案例
解讀交通事故賠償中的「合理認定」原則
為大家提供清晰的維權指引
一、基本案情
某天夜裡,王亮(化名)騎著電動自行車出門,沒注意到前方同樣騎行的周虹(化名),與其發生了碰撞。這一撞,周虹傷得不輕——左腕關節損傷、左手中指指骨骨折,兩車也都有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經調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依法認定王亮對本次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周虹無責任。本以為責任清晰,賠償就能順理成章,可到了談錢的時候,雙方卻鬧僵了:周虹算了筆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加起來要3.8萬元,可王亮卻覺得太多了,一口咬定「沒住院就不該要護理費」「沒鑒定出傷殘等級就不認可鑒定費」,不願按照周虹主張的金額賠償。
協商無果後,周虹一紙訴狀將王亮告到海勃灣區人民法院。
二、法院審理
賠償金額非「單方主張」,證據與標準才是核心依據。承辦法官開庭後仔細核對證據,最終認定的賠償金額和周虹主張金額相差近9000元,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01
醫療費:以有效憑證為依據
周虹主張醫療費7300元,但法院核對醫院門診收費憑證、購葯發票後,發現實際合理支出是7008.1元。
02
誤工費:以實際收入為基準
周虹主張按54045元/年的標準核算120天誤工費17768元,但經法院核查其銀行流水、工資證明等,認定誤工費為10970.4元,對超出實際收入的主張不予支持。
03
護理費:以司法鑒定意見為準
王亮以「周虹未住院」為由拒絕支付護理費,法院依據司法鑒定意見(明確護理期60日),參照城鎮居民服務業私營單位平均工資標準,核定護理費7425元,依法支持了周虹的護理費主張。
周虹主張的3000元營養費、950元鑒定費、122元交通費,經法院核定與其主張一致,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認定周虹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損失共計29475元,判令王某向周虹賠償該款項,並駁回周虹超出合理範圍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四、法官提醒
一、規範出行
騎電動自行車出行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安全意識,不搶行、不闖燈,規避騎行風險。
二、留存證據
事故發生後,應第一時間留存好關鍵證據,包括但不限於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醫療診療記錄、費用支付票據、司法鑒定意見書、收入證明等,確保後續維權有充分的證據支撐。
三、理性索賠
主張賠償時,需以自身實際損失為依據,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材料,避免提出超出合理範圍的訴求。不合理的索賠不僅可能無法獲得法院支持,還會增加自身訴訟成本與負擔。
文字:呂月月
來源:烏海市海勃灣區人民法院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