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某建築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工業園區廠房期間,因現場用電線路需臨時改造,項目現場管理員李某聯繫了臨時務工人員周某。在未查驗其是否具備電工作業資質的情況下,李某便擅自指派其從事配電箱接線作業;周某也未主動說明自己未取得電工特種作業操作證。隨後,周某在未採取任何絕緣防護的情況下,違規進行電纜搭接,將電從現有變壓器引至新建廠房的臨時配電箱。作業完成後,周某未對線路進行絕緣檢測,李某也未履行監督職責督促安全檢查,這一系列行為埋下了嚴重安全隱患。
次日,工人趙某在操作臨時配電箱旁設備時,因箱體漏電觸電倒地,後經搶救無效死亡。司法鑒定證實,趙某死因系電擊所致。
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將李某、周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後查明,涉事企業已對被害人家屬作出賠償並取得諒解,李某、周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認罪悔罪,並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最終,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對李某、周某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法院經審理,採納檢察機關的全部認定及量刑建議。
部門說法
本案經檢察機關查明,周某無證違章作業,未執行基本安全操作規程,是導致觸電事故的直接原因;李某作為現場管理人員,未盡到對特種作業人員資質審查和現場監督職責,屬管理失職,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李、周二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南海區司法局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准並採取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作業。
來源:南海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