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一個牽動數千萬退休人員心弦的里程碑事件塵埃落定——歷時十年的養老金「雙軌制」並軌改革正式結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制度框架、計發規則和發放方式的全面統一。
隨著2025年養老金重算補發工作即將在各地陸續展開,一個核心問題浮現在廣大退休人員,尤其是企業退休人員心頭:制度公平了,企退和事退的養老金待遇,特別是這次重算補發後的金額,還會有差距嗎?

第一、制度並軌:規則統一,起點公平
並軌改革的完成,標誌著我國養老金制度朝著更加公平、統一的方向邁出了堅實一步。其核心成就在於:
統一制度框架: 無論是企業退休人員(企退)還是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事退),均適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模式。
統一計算公式: 養老金待遇的計算,均依據相同的核心公式:基本養老金 = 基礎養老金 + 個人賬戶養老金 + 過渡性養老金。這三部分的具體計算規則全國統一。
統一發放機制: 養老金的發放渠道、時間和方式,對兩類人員也趨於一致。
因此,從制度規則本身來看,企退和事退人員在養老金待遇的核定邏輯上,已經站在了同一起跑線上。
此次即將開展的養老金重算補發工作,其本質是對2025年度內、在當年養老金計發基數公布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按照最終確定的、更高的2025年計發基數,重新精確核算其應得的養老金金額,並補發從退休當月起、按新基數計算與原預發金額之間的差額。這一補發過程,對符合條件的企退和事退人員,均嚴格遵循上述統一公式執行。

第二、規則統一不等於結果均等:差距根源何在?
雖然計算規則統一了,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退休人員最終拿到的養老金數額會完全相同。養老金「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核心激勵原則,決定了實際待遇的差異主要源於參保人自身的繳費歷史和條件。
具體體現在計算公式的關鍵變數上:
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這是影響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核心因素。繳費年限越長,養老金待遇越高。這裡尤其關鍵的是「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長度。
繳費基數(含視同繳費基數): 歷年實際的繳費工資基數(以及視同年限的認定基數),直接影響基礎養老金計算中的平均繳費指數,也決定了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繳費基數越高,養老金水平通常也越高。
個人賬戶儲存額: 這由歷年個人繳費(通常為基數的8%)及其累積利息構成,直接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多少。
退休年齡: 影響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年齡越大,計發月數越少,月領取額越高)。
第三、關鍵分野:視同繳費年限的巨大鴻溝
企退和事退人員在養老金待遇上可能持續存在差距,最核心、最顯著的原因,就在於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起始時間點不同及其導致的年限長短懸殊。
企業退休人員(企退): 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在全國範圍內普遍建立並強制實施的時間點,通常認定為1992年至1995年間(各地略有差異)。
因此,企退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主要是指1992年(或當地制度建立之年)之前,職工在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對於2025年退休的企退人員(如1965年出生,1985年20歲參加工作),其視同繳費年限大約為1992年 - 1985年 = 7年左右。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事退): 其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並軌的起點是2014年10月。因此,事退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是指2014年10月之前,其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承認的連續工齡。同樣以2025年60歲退休(1965年出生)、1985年20歲參加工作的事退人員為例,其視同繳費年限則長達2014年 - 1985年 = 29年左右。
這長達22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差距(29年 vs 7年),是造成企退與事退養老金待遇差距的最主要歷史性根源。

第四、差距如何體現在養老金核算與補發中?
視同繳費年限的巨大差異,通過養老金計算公式的各個環節,顯著影響最終待遇:
基礎養老金: 計算公式為 [退休當年計發基數 × (1 + 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 2 × 累計繳費年限 × 1%]。事退人員因擁有更長的視同年限(計入累計繳費年限),且視同繳費指數往往較高(通常按1.0或以上計算),其累計繳費年限和平均繳費指數通常高於企退人員,導致基礎養老金部分差距顯著。
過渡性養老金: 這是專門為補償「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沒有實際繳費而設立的待遇。計算公式通常為 退休當年計發基數 × 視同繳費指數 × 視同繳費年限 × 過渡係數。
事退人員長達二三十年的視同繳費年限,直接且大幅度地推高了其過渡性養老金。而企退人員較短的視同年限(通常十年以內),使得這部分待遇相對較低。
養老金重算補發: 本次重算補發依據2025年新公布的計發基數進行。由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都直接與該計發基數掛鉤(基礎養老金是乘數關係,過渡性養老金更是直接相乘),基數提高後,這兩部分待遇的差額也會按新基數重新計算並補發。
因此,視同繳費年限長、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基數高的事退人員,其因計發基數提高而獲得的補發金額,通常也會顯著高於視同年限短、相應待遇基數低的企退人員。 個人賬戶養老金因與計發基數無關,其補發僅涉及利息等微小調整,差距不大。

第五、正視差距,理性看待並軌成果
綜上所述,儘管養老金制度並軌實現了規則統一和起點公平,但歷史形成的參保軌跡差異,尤其是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時間點不同導致的巨大年限差距,使得企退和事退人員在養老金實際待遇水平以及本次重算補發金額上,客觀存在並將在一段時期內持續存在差距。
這種差距:
是歷史制度轉軌的客觀結果, 而非新制度本身製造了新的不公。
主要反映在因視同年限長短不同而導致的過渡性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差異上, 個人賬戶養老金部分因依賴實際繳費積累,差距相對較小。
在養老金重算補發中會同步體現, 基數提高帶來的增額補發,視同年限長、原待遇基數高者獲益更多。

結語:關注自身權益,理解差異本質
2025年的養老金重算補發工作即將啟動,這是新制度下對所有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無論企退、事退)權益的一次重要兌現。對於廣大退休人員,尤其是企業退休人員而言:
關注本地補發進度: 及時了解當地社保部門關於2025年計發基數公布及重算補發工作的具體安排和時間表。
核對自身信息: 重點核對社保部門記錄的繳費年限(尤其是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是否準確)、歷史繳費基數等關鍵信息,確保自身權益記錄無誤。
理性認識差距: 理解當前企退與事退待遇差距主要源於歷史形成的視同年限長短差異,這是特定改革進程中的客觀現象。
聚焦制度公平性: 並軌的深遠意義在於建立了統一的制度規則,堵住了「雙軌運行」的漏洞,為未來所有參保人提供了平等的制度保障。從長遠看,隨著「中人」(2014年10月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逐步退休完畢,以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補充養老保險的發展,歷史因素造成的差距將趨於淡化。

養老金並軌的完成是追求公平的重要一步,而正視並理解現存差距的根源,有助於我們更全面、更理性地看待這一歷史性改革的成果與挑戰。每一位退休人員,都應在明晰規則的基礎上,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