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的路上被磕傷
不用仰頭就看到了罪魁禍首
這空調外機安的位置
真的沒問題嗎?

本想抄近路避雨
結果走了個「大彎路」
2025年3月30日,劉女士前往湖南省寧鄉市某醫院進行肩部理療。因當天下雨,劉女士在門診樓前下車後,為了避雨和趕時間,便從門診大樓屋檐下抄近路進入門診大廳。劉女士路過懸掛在外牆上的空調外機時,不慎被裸露在外的金屬支架角撞到頭部導致受傷。後在該醫院住院治療7天,被診斷為頭皮裂傷,產生醫療費1260.12元,該筆費用由醫院先行墊付。

事發地空調
事後,劉女士多次與醫院協商賠償事宜無果,便訴至寧鄉市人民法院,要求醫院賠償護理費、激光祛疤治療康復費以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0000元。
法院調解:除墊付的醫療費外
醫院另行賠償2000元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醫院是公共經營場所,應對患者就醫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根據《家用和類似用途空調器安裝規範》(GB17790-2008)的相關安裝要求與標準,沿道路兩側建築物安裝的空調器,其安裝架底部距地面的距離應大於2.5米。經測量,本案事發地懸掛的空調外機安裝架底部距離地面1.4米,未達到相關標準,且未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安裝架為金屬材質,邊角鋒利,亦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應認為該醫院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醫院對劉女士的受傷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時,劉女士為避雨及抄近路選擇從屋檐下通行,低頭走路未注意周邊環境,對其受傷亦存在自身過錯,也應承擔一定比例責任。
訴訟過程中,經承辦法官到事發地現場調查、開庭審理查明事實後釋法明理,雙方同意在法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經調解,某醫院在已墊付的醫療費用外,同意另行支付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後續醫療費等共計2000元,劉女士也自願放棄精神損害賠償等其他訴訟請求,雙方握手言和,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目前,醫院已履行完畢。事發後,醫院對事發地進行了安全整改。
法官: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需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安全保障義務的主體包括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以及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如果因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直接導致損害的發生,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直接責任。如損害系因第三人行為導致,而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疏於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也是損害發生的原因,那麼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補充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並非無限度,而應有一定邊界。判斷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要結合損害發生的原因、義務人的安保能力以及採取的防範措施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
編 校丨鄧希雅
審 核丨陳立超
簽 發丨歐陽鋒
來 源丨CCTV今日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