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記者9月23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黃炳利(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崇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崇左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黃炳利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黃炳利 資料圖
公開資料顯示,黃炳利,出生於1967年1月,壯族,廣西都安人,大學學歷,法學學士。199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0年7月參加工作。
他曾任廣西防城港市水利局局長,上思縣縣委副書記、縣長,防城港市港口區委書記等職。2020年,黃炳利任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防城港市港口區委書記,兼任防城港經濟技術開發區工委第一副書記。
2025年4月1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黃炳利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違規從事營利活動
毫無紀法底線
2025年7月2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黃炳利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通報稱,黃炳利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廉潔底線失守,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毫無紀法底線,私慾膨脹,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承攬工程項目、相關採購業務等,從中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黃炳利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黃炳利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防城港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
作者/編輯:王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