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興一名6歲男童被鄰居兩次帶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冒名頂替其女兒接種疫苗的新聞引發熱議,相關話題#男童被人帶去冒名頂替打疫苗#也衝上熱搜。
據男童母親介紹,她與涉事鄰居相識多年,兩家孩子同齡且常一起玩,彼此還會互相幫忙帶孩子。2025年7月15日,鄰居以「帶孩子玩」為由將男童帶走,當晚男童告知母親被帶去打針,鄰居卻予以否認。

次日男童母親到衛生服務中心調取監控,發現鄰居果然帶著男童,偽裝成女孩接種疫苗,監控顯示男童當時有掙扎,且聽到叫號機喊出女孩名字後曾拒絕並試圖逃跑,仍被強行按住接種,而此種疫苗幾天前男童已接種過。進一步倒查監控後,母親還發現半年前男童就已被該鄰居以同樣方式帶去接種過一次疫苗;三個月後,不知情的男童媽媽又帶其接種了一次相同的疫苗,當時男童因害怕未向家長透露。

對於為何醫生未發現男童冒名,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接種區雖有「三查、七對、一驗證」的溫馨提示,但該中心張副主任表示,醫生核對信息時通常與監護人對接,且不少孩子打針時會逃避,家長常先核對信息再帶孩子過來,打針過程中家長為防止孩子哭鬧會摟住孩子,這干擾了醫生對孩子的面部核對,他們得知此事後也十分震驚並已報警。

目前男童無異常,需持續觀察3個月並複查心電圖、肝功能等指標。此外,當地衛健委工作人員表示已了解情況,具體細節仍在進一步核查,目前當地警方已立案。

鄰居兩次帶男童頂替接種疫苗,
可能涉嫌違反哪些法律?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否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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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法律角度來看,鄰居兩次帶男童頂替接種疫苗的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哪些法律?
該事件中,鄰居的相關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多項法律法規。首先,違反了民法典相關規定,鄰居的行為侵犯了男童的身體權、健康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鄰居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男童身體受到傷害,仍實施該行為,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其次,從刑法角度來看,如果經醫學鑒定,男童因重複接種疫苗導致身體健康受到實際損害,達到輕傷及以上程度,鄰居的行為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再次,根據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鄰居擅自將男童帶去冒名頂替打疫苗,該行為可能被視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可能被處以拘留或者罰款。另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鄰居的行為也擾亂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正常工作秩序,可能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處罰。此外,根據疫苗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接種單位須嚴格核查受種者身份,鄰居操縱接種男童冒用自己子女接種疫苗的行為,實際上也是對接種機構提供虛假信息,屬於妨礙疫苗管理秩序的行為。
2.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疫苗接種過程中,未確認是否為本人就接種疫苗,需承擔哪些責任?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可能需要承擔行政、民事、刑事責任。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嚴格執行「三查、七對、一驗證」制度,未確認接種對象是否是本人,屬於未依照規定接種疫苗的行為,可能面臨責令改正、警告等行政處罰。根據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違反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接種方案給受種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方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未盡到合理的審查和核對義務,存在醫療過錯,導致男童被冒名頂替接種疫苗,對男童的身體健康造成潛在風險,侵犯了男童的身體權、健康權。根據民法典規定,該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刑事責任方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在疫苗接種過程中,因未確認接種對象是否為本人便實施接種的行為,如果該行為引發了嚴重後果,如造成男童嚴重殘疾、死亡,或者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等,相關工作人員則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
3.男童被重複接種疫苗,家屬可具體主張哪些賠償?
從具體賠償範圍來看,主要包括三類損失:直接損失,即已發生的醫療費用、監護人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潛在風險賠償,如以後發生後遺症(如免疫系統異常)等,鄰居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也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賠償,若男童因冒名接種而產生恐懼心理,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造成的後果等因素主張精神撫慰金。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字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