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5年08月19日 《檢察日報》
第02版:檢察新聞
近日,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檢察院檢察官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講述了一件由「震驚」引發的辦案故事。當時,他們正在對一起食葯領域公益訴訟案開展檢察建議落實情況「回頭看」,溝通時聽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提道:「我們目前還幾乎沒有對食葯領域涉罪人員作出過從業禁止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這些人有可能繼續從事相關職業。」
這樣一番話讓檢察官震驚之餘也意識到,一個亟待解決的新難題擺在了眼前。
「人民路有家保健品店在賣『特效藥』,吃了心慌得厲害!」2024年初,有群眾向公安機關報案。卷宗里的照片顯示,這家保健品店的貨架上擺滿了「老中醫」「腎黃金」「金槍不倒」等包裝花哨的保健品。偵查機關將案件偵結後於同年2月移送該院審查起訴。經專業檢測,這些所謂的「保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對人體危害極大。
同年3月,樊城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杜某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在案件辦結後,該院依託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對該院近三年來辦理的食葯領域犯罪案件數據進行全面分析、比對和篩查。結果顯示,相關部門對轄區保健品店存在監管漏洞。為此,該院於同年12月向相關部門制發檢察建議。

收到檢察建議後,相關部門隨即對轄區保健品店開展排查工作。同月,該部門答覆稱,將加強對特殊藥品的監管,協同相關部門開展規範藥店經營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嚴防嚴控嚴查藥品質量安全風險。
然而,今年1月,該院檢察官針對檢察建議落實情況進行回訪時,發現了一個更棘手的問題:像杜某這類人刑滿釋放後,仍可能「重操舊業」。
檢察官了解到,在法院對此前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相關部門無從得知判決情況,所以對涉食葯犯罪人員的處罰處於停滯狀態。
檢察官進一步調查發現,相關部門並未依照食品安全法、藥品管理法規定對食葯涉罪人員作出從業禁止行政處罰,也未建立統一的從業禁止人員登記錄入和工商註冊攔截系統。此外,相關部門與法院尚未建立裁判文書送達機制,導致部分案件雖已由法院作出生效判決,但相關部門未能獲知判決結果。這一系列問題暴露出相關部門在落實從業禁止制度上存在明顯的監管漏洞。
為填補食葯涉罪人員重操舊業的監管漏洞,該院於今年5月20日向相關部門制發從業禁止專項檢察建議,同時深入調研,就處罰主體、處罰形式、行刑銜接等實務操作難點堵點與相關部門會商研討,凝聚協同治理共識。
6月11日,相關部門作出了該區首例食品安全犯罪從業禁止行政處罰。次日,樊城區檢察院聯合區法院、區公安分局、區市場監管局印發《關於建立食葯安全領域違法犯罪「從業禁止」工作機制(試行)》,探索構建食品藥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從業禁止」全鏈條預防懲治模式。《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強化協作、細化流程,構建了「預防、查處、懲戒、宣傳」的懲治體系。據悉,《工作機制》建立以來,已對7名食葯領域違法犯罪人員實行終身禁業。
食葯領域從業禁止相關法律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135條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第138條規定,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
藥品管理法第118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或者生產、銷售劣葯且情節嚴重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並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並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第141條規定,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在藥品研製、生產、經營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