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5年08月20日 《檢察日報》
第05版:民生周刊
6月24日,當阿麗再次走進湖北省武漢市檢察院時,腳步輕快了許多,剛拿到手的判決書還帶著油墨的清香。這份歷盡波折的判決書,承載著阿麗多年的期盼,也見證了檢察機關在法律規則更迭背景下,為維護公平正義所付出的不懈努力。
從「半屋之約」
到「權益落空」
2024年2月的一天,阿麗緊攥著一份泛黃的民事調解書走進武漢市檢察院。「法院判給我一半房產,怎麼拆遷款全歸了前夫?」她向檢察官講述了一場跨越14年的拆遷補償糾紛——
2008年5月,阿麗與前夫阿強離婚,法院出具的調解書明確了位於武漢某小區的兩層半房屋由雙方各享50%份額,如果日後拆遷,權益由雙方均分。2010年城中村改造啟動,阿強卻瞞著阿麗與拆遷公司單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將全部權益據為己有。2011年,阿麗提起確權訴訟,2017年勝訴,但拆遷公司仍將2012年至2019年間本應屬於阿麗的過渡費支付給了阿強。
2020年7月,阿麗起訴拆遷公司追討過渡費,一審勝訴,拆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2021年9月,二審法院裁定撤銷原判決,將該案發回重審。一審法院重審後,以「拆遷公司2010年與阿強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時不知情」為由,認定協議有效,駁回了阿麗的訴求。阿麗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被駁回。
「拆遷公司2011年就知道我們離婚了,憑什麼仍把屬於我的過渡費支付給他?」阿麗始終不解。
鎖定關鍵節點揭開真相
武漢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後,承辦檢察官經梳理案情發現,由於該案時間跨度大,關鍵信息已無從考證,阿麗提供的拆遷登記工作聯繫人成為突破口。檢察官通過詢問該聯繫人證實,阿麗當年確實交過離婚材料,且已經上交村裡。檢察官找到村集體,卻被告知資料已遺失;聯繫拆遷公司時,對方稱拆遷登記工作由村集體負責,該公司僅依材料公示。
為查實關鍵信息,承辦檢察官又調閱了大量關聯案件的卷宗,發現2011年4月13日,法院在審理阿麗確權案時,拆遷公司對離婚調解書發表了質證意見,還認可了其真實性——這意味著拆遷公司最遲在2011年4月13日那天就知曉阿麗享有一半的拆遷權益。
承辦檢察官隨即調取拆遷公司的支付明細表,發現拆遷公司將屬於阿麗的過渡費支付給阿強的時間全部是在2012年8月之後。檢察官認為,拆遷公司明知對方享有權益,還把錢全部支付給了無權處分的一方,這不是疏忽,是惡意。
法律規則更迭中的
「正義守恆」
「該案的焦點在於,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後法律規則發生了變化:原合同法『無權處分效力待定』的規則變為了民法典『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檢察官向記者解釋,按照原合同法「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規則,無處分權人阿強與拆遷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需要權利人阿麗追認或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才有效;若阿麗不追認,則合同無效,拆遷公司需直接向阿麗支付過渡費,這也是阿麗在原規則下有望勝訴的原因。
而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明確了「無權處分不影響合同效力」,法院以「拆遷公司簽約時不知情」認定協議有效,正與此規則緊密相關——即便阿強無權處分阿麗的過渡費,其與拆遷公司的協議仍屬有效,拆遷公司向阿強付款視為履行有效合同,阿麗只能向阿強追償,這直接導致了阿麗維權失利。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武漢市檢察院在案件審查報告中指出,拆遷公司明知阿麗享有拆遷權益,卻依然向阿強支付本屬於阿麗的過渡費,這一行為違背了基本的誠實信用原則。這種惡意損害第三人利益的行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2024年4月,武漢市檢察院就此案提請抗訴,獲湖北省檢察院支持。湖北省檢察院提出抗訴後,湖北省高級法院指令再審。今年6月,再審法院採納監督意見,明確拆遷公司應當向阿麗支付過渡費。鑒於拆遷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改判阿麗享有相應債權。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